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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劉強
Title
論促進“高水平安全”的法律原則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26年3月31日, 總第63期, 第1期, 第68-77頁
Link
https://fll.um.edu.mo/wp-content/uploads/2026/04/6.%E5%88%98%E5%BC%BA.pdf
Keyword
數字安全;總體國家安全觀;〝高水平安全〞;安全類型
Abstract
“高水平安全”是一個包容性概念,對這一概念的深刻剖析離不開對安全的理解。從經驗中歸納,對安全的認知主要有四種類型:手段型安全、服務型安全、商品型安全、資本型安全。它們的正當化的進路須遵循人的目的性、內容的均等性、防止負外部性以及公正性的標準。在具體法律制度中,各種類型的安全都要在上述標準的約束下遵循對應的法律原則,從而實現“高水平安全”,更加規範地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實現高品質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動。 段落標題: 1. 問題的提出 2. 安全的類型 2.1. 作為手段的安全 2.2. 作為服務的安全 2.3. 作為商品的安全 2.4. 作為資本的安全 3. 不同類型安全的正當化標準 3.1. 人的目的性是手段型安全正當化的評判標準 3.2. 均等性是服務型安全正當化的評判標準 3.3. 防止負外部性是作為商品的安全正當化的評判標準 3.4. 公正性是作為資本的安全正當化的評判標準 4. “高水平安全”法律原則的內涵 4.1. 在目的性的約束下,手段型安全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 4.1.1. 告知原則 4.1.2. 必要性原則 4.2. 在均等性的約束下,服務型安全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 4.2.1. 地位平等原則 4.2.2. 內容適配原則 4.3. 在防止負外部性的約束下,商品型安全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 4.3.1. 最小不利原則 4.3.2. 綜合判斷原則 4.4. 在公正性的約束下,資本型安全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 4.4.1. 論證充分原則 4.4.2. 程序透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