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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鄒平學
Title
“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的法理邏輯與實踐展開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26年3月31日, 總第63期, 第1期, 第19-32頁
Link
https://fll.um.edu.mo/wp-content/uploads/2026/04/3.%E9%82%B9%E5%B9%B3%E5%AD%A6.pdf
Keyword
行政主導;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國兩制”;行政長官
Abstract
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是維護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必然要求,其憲制依據源自憲法和基本法。從“堅持行政主導”到“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這一話語轉變標志著對行政主導體制的認知由制度確認進入效能優化的新階段,行政主導體制的優勢最終要體現為促進港澳長期繁榮穩定的管治成效。從角色定位看,行政主導體制以行政長官為核心,在特別行政區治理中居於超然地位,其最核心的角色是連接中央與特區的關鍵樞紐。同時,作為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對特區的整體治理成效承擔首要責任。隨著“一國兩制”實踐進入新時代,“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下處理好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尤為重要,未來應當堅持行政與立法以協作配合為良性互動模式的基本原則,以高官問責制為核心的公務員改革作為執行保障,並最終以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的管治成效作為對行政與立法協作的檢驗。 段落標題: 1. 引言 2. “ 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的憲制依據和演進邏輯 2.1. 憲法和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的憲制依據 2.2. “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重要論述的形成 2.3. 從“堅持”到“堅持和完善”轉變的治理邏輯 3. 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角色定位 3.1. 行政主導體制以行政長官為核心 3.1.1. 在特區政制地位上,行政長官和行政權處於優位 3.1.2. 在決策權限上,行政長官享有廣泛的法定職權 3.1.3. 在財政控制上,行政機關主導財政權 3.1.4. 在各項議題的提出、審議通過程序的設定上,行政優先於立法 3.1.5 在行政與立法的相互制衡關係上,行政權處於優勢 3.1.6. 在各項職權的規定上,行政權大於立法權 3.1.7. 在人事安排上,行政長官可通過任命權促進“行政吸納” 3.1.8. 在行政長官的職務代理上,僅限於行政系統內部來解決 3.2. 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對特區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 4. “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下行政與立法關係的良性互動 4.1. 原則:行政與立法應以協作配合為良性互動模式 4.2. 保障:以高官問責制為核心的公務員改革 4.3. 檢驗:以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作為行政與立法協作的新目標 5.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