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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康志傑;吳青
Title
明清耶穌會士的置產契稅——在華經濟活動的一個側面
Journal Name
南國學術
Pub. Info
2022年4月30日, 第12卷第2期, 第320-328頁
Link
https://ias.um.edu.mo/wp-content/South%20China%20Quarterly/PDF/2022%E5%B9%B41%E2%80%944%E6%9C%9F/2022%E3%80%8A%E5%8D%97%E5%9C%8B%E5%AD%B8%E8%A1%93%E3%80%8B%E7%AC%AC2%E6%9C%9F.pdf
Keyword
明清時期;耶穌會士;買地產;繳契稅
Abstract
契稅是中國古老的稅制和稅種,是政府對民間訂立的契約課徵稅收的制度,又稱為稅契制。在西方,天主教屬於嚴格的制度型宗教,因此,一旦來華傳教或者開闢新的傳教區,購置教產則成為立足之本,而置產則需要繳納契稅,如此纔能獲得中國社會的認可。利瑪竇作為中國天主教的開山人物,在廣東肇慶、韶州傳教時,曾兩次獲贈“官地”,並爭取拿到蓋有“官印”的文件。此文件相當於土地所有權轉讓的證明,中國天主教繳納稅的序幕從此拉開。此後,利瑪竇在華契稅也有波折:南昌購房,所有權歸屬懸而未決,利瑪竇一直惴惴不安;南京、北京兩次偶遇所謂“鬼房”,低價購入,順利契稅。由此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利瑪竇的在華經歷,不僅僅局限於晉接士紳、著書立說,還包括豐富的社會經濟活動。隨着利瑪竇定居北京,在地方活動的其他耶穌會士也開始了置產契稅,較為典型的案例有二:一是王豐肅(高一志)在南京孝陵衛一帶“契買”菜地;二是潘國光為修建教會公墓獲得徐光啟父子贈送土地之後,“交割文契”,將個人私產變為教會公產。明清鼎革以後,康熙朝對天主教較為“優渥”,傳教士經過置產契稅的實際運作,已熟練掌握中國契稅規則。從相關文獻看,清初耶穌會士的契稅同樣有兩位代表性人物:一是傅聖澤對中國置產契稅規則的精細記錄,涉及”牙家“出場、“封銀”制度等,意在提醒教會同仁,如此纔能在交易中順利交割;二是巴多明購房時迅速契稅,後又依據契稅憑證,索回因賣家糾紛被充公封存的房產。明清時期,耶穌會士在華的活動起起伏伏,但即使清雍正朝實施禁教政策後,傳教士們仍然想方設法繼續置產契稅。祗不過,因文獻鏈缺失,此時除了巴多明等契稅綫索較為清晰外,其他傳教士(王豐肅、潘國光等)的相關資料十分簡略,存在諸多盲點。從殘存的資料看,相關契稅是按照“定契約,繳款項,蓋印章”的程序來操作的。 段落標題: 1. 利瑪竇拉開中國天主教繳納契稅的序幕 1.1. “肇慶—韶州”:爭取拿到蓋有“官印”的文件 1.2. 南昌:教產所有權的糾結 1.3. 南京:購置“鬼房”,“文契存證” 1.4. 北京:再置“鬼房”,順利交割 2. 利瑪竇之後兩個契稅案例 2.1. 王豐肅(高一志):契買菜地 2.2. 潘國光:光啟贈園,“交割文契” 3. 契稅規則:以傅聖澤、巴多明契稅為例 3.1. 傅聖澤記錄的置產契稅規則 3.2. 巴多明依法契稅保住新置教產 4. 禁教形勢下的契稅秘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