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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夏昊晗
Title
債務加入的體系定位與規則構建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19年10月30日, 總第41期, 第3期, 第461-475頁
Keyword
債務加入;擔保;多數人債務;要式;連帶債務
Abstract
作為擔保債權實現的方式之一,債務加入在結果上並未產生債務之移轉,不宜將之作為債務承擔之一種為與免責的債務承擔並列規定,而應規定與多數債務人部分。債務加入應以書面形式為之,其成立以債務有效存在且不具有專屬性為前提,且應由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就債務加入達成雙方或三方協定,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允諾加入債務亦無不可。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連帶債務,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基於其與債務人或債權人之間關係產生的抗辯,但是原則上不得主張原債務人與債務加入之後始享有的對債權人之抗辯。債務加入人能否向原債務人追償,取決於二者之間的內部法律關係。以從屬性和補充性為前提的保證法律規範不得類推適用於債務加入,而旨在保護保證人或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強制性保證法律規範應予類推適用。 段落標題: 1. 債務加入的體系再定位 1.1. 債務加入的擔保功能 1.2. 債務加入的負擔行為定性 1.3. 債務加入定位於債務承擔的弊端 2. 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 2.1. 債務人之債務有效存在且不具有專屬性 2.2. 債務加入合意 2.2.1. 第三人與債權人雙方協議 2.2.2. 第三方與債務人雙方協議 2.2.3. 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允諾 2.2.4. 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三方協議 2.3. 債務加入應採要式 3. 債務加入的法律效果 3.1. 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負擔同一內容的債務 3.2. 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3.3. 債務加入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3.1. 基於債務加入人與債務人之間關係產生的抗辯 3.3.2. 基於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關係產生的抗辯 3.3.3. 基於債務加入人與找去那人之間關係產生的抗辯 3.4. 債務加入人的追償權 3.5. 債務加入不免除原債務之擔保人責任 4. 類推適用保證法律規範的限度 5.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