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ool

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李哲;黃馨悅
Title
葡萄牙訴訟程序暫時中止制度的改革及其對澳門的啟示
Journal Name
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
Pub. Info
2020年, 第47期, 第176-186頁
Keyword
訴訟程序暫時中止;暫緩控訴;刑事司法替代性方案;恢復性司法
Abstract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63條規定了訴訟程序暫時中止,指的是在符合一定的前提條件下,嫌犯得以透過在考驗期內履行一系列行為準則則及強制命令,向被害人及所損害的公共利益進行彌補,修復社會關係,而後對其不予以刑事追訴的非刑事化處理方案。該制度在澳門直至目前為止仍未運行得十分順暢,其原因在於制度所規定的前提要件在理論和實踐上皆缺少可操作性,因此,澳門可參考其他相似的法律體系相關制度的設置,在尊重澳門本土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對該制度進行一定的修改和改革,推定制度的適用和發展,更好地實現社會和平。 段落標題: 1. 訴訟程序暫時中止適用的條件 1.1. “犯罪可處以最高限度的徒刑不超過三年,即使可並科處罰金,又或有關犯罪僅可科罰金” 1.2. “嫌犯無前科”及“罪過屬輕微” 1.3. “不能科處收容保安處分” 1.4. “可預見遵守強制命令以及行為規則足以回應有關案件中所需之預防犯罪要求” 2. 關於輔助人、某些檢舉人及被害人的同意 3. 關於訴訟程序暫時中止的提起與決定程序 3.1. 檢察院對訴訟程序暫時中止具有決定權,還是建議權? 3.2. 對於符合前提條件的案件,檢察院是否有義務啟動訴訟程序暫時中止程序? 4.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