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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鄧達榮
Title
論澳門特區政府採購客體的適用範圍
Journal Name
行政
Pub. Info
2020年6月, 總第128期, 第33卷第2期, 第1-20頁
Link
https://www.safp.gov.mo/safptc/download/WCM_075593
Abstract
段落標題: 1. 引言 2. 政府採購客體 2.1. 國際組織政府採購法訂立的採購客體 2.1.1. 《政府採購協議》所規範的採購客體 2.1.2. 《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採購示範法》所規範的採購客體 2.2. 中國內地政府採購法所訂立的採購客體 2.3.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法律制度所規定的的採購客體 2.3.1. 公共工程 2.3.2. 財貨 2.3.3. 勞務 2.4. 採購客體在定義上的比較 3. 哪些公共部門及機構的工作項目能成為政府採購的項目? 3.1. 能夠成為政府採購客體的應遵條件 3.2. 公共部門及機構的職責 3.3. 清楚釐訂可透過政府採購判給由第三者執行的工作 3.3.1. 例子一:交通事務局透過訂立服務採購合同容許第三方營運道路集體運輸服務 3.3.2. 例子二:文化局以服務採購方式違法聘請全職工作人員 3.3.3. 有需要清楚地劃分採購項目應屬地客體類別 3.3.3.1. 低於履行行政職務或屬於履行輔助性行政職務所需技術性的工作 3.3.3.2. 履行行政職務所需技術性的工作 3.3.3.3. 高於履行行政職務所需技術性的工作 4. 總結 附表: 1. 相關政府採購法律規定適當地確定採購客體的要素 2. 在原則上,公共部門及機構執行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工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