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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Svetlicinii, Alexandr
Title
歐盟合併控制制度下中國國有企業的收購:對“控制”和“單一經濟實體”等概念的再審視
Journal Name
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
Pub. Info
2017年, 第42期, 第227-240頁
Keyword
競爭法;併購控制;中國;歐盟委員會;SASAC;國有企業;一帶一路倡議;單一經濟實體;經濟集中;國有控股;國家所有權
Abstract
中國國有企業(SOEs)根據歐盟合併控制制度進行的收購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在外部評估此類交易對歐盟內部市場競爭性的影響時,歐盟委員會現今所適用的併購控制規則和標準是否還具有適當性還需要探討。本文對歐盟委員會迄今為止所採取的作法進行了概覽,特別對“單一經濟實體”“決定性影響”和“控制”等概念進行了分析,這個概念在歐盟委員會審查涉及中國國有企業收購的案件中被大量提及。 隨著中國“一帶一路”倡議的迅速發展和國有企業(SOEs)的不斷改革,中國國有企業在各工業及服務業領域的海外收購數量不斷增加。除了原本的國家安全審查以外,這些收購活動產生了以下問題,即如何評估市場集中對競爭性的潛在影響,同時,收購活動還對合併控制制度所採取的傳統評估工具提出了挑戰。本文檢視了中國國有企業在歐盟的收購活動,根據歐盟和成員國的合併控制制度,這些收購活動均須經過事前評估。歐盟委員會所採取的併購評估措施尤為體現在最近其有條件地批准了中國化工和先正達的併購,這次併購審查表明,“單一經濟實體”、“控制”等傳統評估工具可能不足以適用中國國有企業的收購活動,這些工具無法很好的認定此類併購活動對競爭性的潛在影響。包括歐洲在內的許多地區的競爭監管機構面臨著來自中國國有企業越來越多的收購及其不斷增長的市場份額。審查併購案件的方法還包括使適用“最壞情形”方法,在認定國家與其國有企業的關係上,這一方法無法作為長期解決方案,也不能為併購各方以及歐洲等地的競爭監管機構提供足夠的法律確定性。為了反映國有企業在全球市場上的商業行為在經濟和法律方面的實際效果,本文探討了對上述法律概念進行修正解釋的可能方法。本文認為,缺乏適當的競爭法評估工具可能會導致經濟民族主義的進一步擴張,並導致監管機構採用更加武斷的法律評估工具,對併購各方來說,這最終會降低併購活動的可預測性和法律確定性。 段落標題: 1. 引言 1.1. 歐盟併購控制和國有企業 1.2. 《歐盟合併條例》下中國國有企業的收購 1.3. 超越《歐盟合併條例》:歐盟對外國投資的篩選 2.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