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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Santos, Hugo Luz dos
Title
澳門特別行政區金融中的經濟犯罪:洗錢法律針對法人所負刑事責任之輔助解釋(第2/2006號法律第5條第12款)
Journal Name
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
Pub. Info
2015年6月, 第36期, 第265-217頁
Keyword
洗錢罪;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法得利罪;無合理理由得利罪;法人的刑事責任;犯罪的有效競合;源於消耗的表面競合、社會意義的統一、刑事事宜上的充公;擴充性喪失;恢復財產辦公室;wilful blindness
Abstract
摘要 : 此次研究旨在展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萄牙經濟金融犯罪的概貌。 為此目的,對葡萄牙立法者採用的立法解決方案和澳門立法者於2006年採用的解決方案進行比較,關於洗錢不法行為的客體罪狀,澳門立法者吸收和採用了葡萄牙立法者於2004年採用的大部份教條性解決方案,但涉及作出洗錢犯罪和前一個犯罪行為的同一個直接正犯的犯罪競合(激烈)問題除外。 本文亦闡述了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正當得利罪(2012年)和無合理理由得利罪(2015年)之間(趨向性)種類及職能同形化,其實質違憲且具備一般強制力的問題分別被憲法法院在預防性抽象監督領域第179/2012和377/2015號合議庭裁判發現並提出。 另一方面,對在澳門和葡萄牙現行犯罪所得擴充性喪失的法律制度進行概要性評價,尤其是針對因向國家喪失財產聲明受到影響的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問題;以及針對源於2006年洗錢法的法人的法律制度進行評價。 最後,受到英國人的啟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創建Assets Recovery Agency,但其基礎卻是在葡萄牙創建的恢復財產辦公室(GRA)採用的法律制度。 段落標題: 1. 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洗錢法律的教條及法律框架和與之相關的(焦點)問題 1.1. 當由同一個正犯即遂作出,在前一個犯罪行為與洗錢犯罪的法定罪狀之間是實際競合還是表面競合? 1.2. law and economics和在洗錢罪的法定罪狀的目的論範圍內,之前事實行為人/洗錢人行為的社會及經濟恰當問題及中立行為問題-其重要性,當按照現時德國關於“獲允許的冒險行為”的學說分析時,排除之前的事實行為人作出行為時洗錢罪的罪狀 1.3. 根據澳門基本法及葡萄牙和中國之家簽署的聯合聲明之規定,關於ne bis in idem的問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現行的multilevel constitucionalism 2. 澳門特區洗錢法律規定的法人承擔之法律-刑事責任(第2/2006號法律第5條第1.2款):iure condenado的提案:“事實的社會層面”及“執行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的組織層面”及“不執行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的組織層面” 3. “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的法定罪狀(7月28日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1款)-與不法獲利犯罪的法定罪狀進行類推比對被第179/2012及377/2015號葡萄牙憲法法院合議庭裁判以一般強制力宣告違憲 3.1. 1月11日第5/2002號法律-簡短描述 3.2. 關於“擴大沒收”和受宣告澳門特區充公影響的“正當購買人”之核心問題(7月28日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2款):對歐洲人權法院近期的司法見解和對美利堅合眾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見解進行分析-論及北美的“視若罔聞”學說 3.3. 澳門特區-金融情報辦公室打擊清洗黑錢所採取的措施。從立法角度提議創建Assets Recovery Agency,重點目的在於因之後將沒收洗錢人的不法財產,需確定及查找洗錢人的不法資產:對歐洲人權法院近期的司法見解,對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見解及義大利上訴法院關於沒收的法律性質和Assets Recovery Agency權力的司法見解進行分析-簡短描述由7月24日第45/2011號法律在葡萄牙創建的恢復財產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