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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Neves, Maria Jose Leal Castanheira
Title
葡萄牙《土地、地區整治及城市規劃公共政策綱要法》及《都市化及建設化法律制度》
Journal Name
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
Pub. Info
2015年12月, 第37期, 第103-114頁
Keyword
土地政策;土地規劃;城市化
Abstract
摘要 : 五月三十日第31/2014號法律,宗旨是制定土地、地區整治及城市規劃等公共政策的基本綱要。 該法律是葡萄牙土地、整治及城市規劃政策發展及改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這是葡萄牙首次將上述三個重要領域的法律制度以專門的法律集中規範。之前的《地區整治及城市規劃政策綱要法》是很後期才推出的,當時在這些領域的公共政策仍是謀求各種不同的公共利益的,而較早期的《土地法》(十一月五日第794/76號法令)則一直與《地區整治及城市規劃政策綱要法》分開處理。 舉例而言,1976年通過《土地法》時,海岸城市規劃的壓力尚未構成一個問題,反而將居住權從憲法保障層面具體落實才是最迫切的問題。 1976年前後,葡萄牙很多非洲前殖民地的“回流者”缺乏住屋是一個問題,另一個問題是大城市的郊區房屋不足。因此,《土地法》前言中寫道:“有必要防止房地產投機,並迅速解決住屋問題”。 該法的第二條規定,只要行政當局認為有必要的話,即可以收歸用以興建都市集中樓宇或擴大逾2萬5千人的都市集中樓宇的土地! 眾所周知,1976年時的世界及葡萄牙與1998年通過第一部地區整治及城市規劃法律(八月十一日第48/98號法律)時的世界及葡萄牙是有分別的。在該法核准整治及城市規劃的公共政策後,葡萄牙於1999年通過了《地區管治機制法律制度》及《都市化及建設化法律制度》。 1976年,《土地法》所遵循的原則是建基於當時行政當局對私人行為的高度管制(國家實行干預主義時期),與可持續發展關注的出現還有一段很長的時間。 要證明這一點,只需要比較一下《土地法》(第794/76號法令)及《地區整治及城市規劃政策綱要法》(第48/98號法律)兩者所規定的一般原則。 前者一般原則是,基於城市規劃目的,改變土地的使用或占用狀況,旨在對地區進行適當整治,以促進各區域的社會及經濟平衡發展;私人項目須受到相關監控。 後者則規定,地區整治及城市規劃政策目的是國家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綜合、和諧及可持續發展。 從1998到2014年,世界及葡萄牙再次經歷了巨大的變化,後者更面臨經濟(及社會?)危機,喚起對土地、地區整治及城市規劃重新審視、立法及配合的迫切需要。 在這樣一個全新的社會、經濟及文化背景下,葡萄牙終於2014年推出了《土地、地區整治及城市規劃公共政策綱要法》,下稱綱要法。 在本研討會上,我們會指出本綱要法有關城市規劃的框架性規定,以及相應受到必要修改的都市化及建設化法律制度。 段落標題: 1. 綱要法及城市規劃 1.1. 都市工程的行政監管 1.2. 准照 1.3. 預先通知 1.4. 第136/2014號法令的另一亮點是,針對適用預先通知制度的工程,利害關係人可選擇採用准照制度。 1.5. 都市工程參與主體的責任 2. 都市工程的規範化 3.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