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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陳波
Title
名稱究竟如何指稱對象? : 社會歷史的因果描述輪
Journal Name
南國學術
Pub. Info
2015年7月, 第5卷第3期, 第79-91頁
Keyword
名稱;描述論;指稱論;社會歷史的因果描述論
Abstract
摘要 : 在當代西方哲學中,圍繞“名稱如何指稱對象”合格問題,“描述論”與“指稱論”之間進行了長達三十多年的論爭。傳統描述論及其改進版本——簇描述論由於沒有引進“初始命名”環節,因而無法避免循環困境;它不能說明名稱意義的來源,不能說明名稱意義的可能變化,自然會招致像克里普克所提出的模態論證、認知論證、語義論證那樣的批評。儘管在“如何確定名稱的所指”問題上,指稱論闡釋了一些重要的洞見,但它所提出的由嚴格指示詞和因果歷史鏈條鎖構成的總體畫面是不正確的,因爲是基於許多有問題的假定之上:認爲名稱自動地指稱對象,語言自動地與外部世界相關聯,在語言與世界之間存在一種無中介的關係,語言表達式從這楊一種關係中獲得了它們的意義;所有這一切,都與人們的語言共同體沒有什麼關聯。所以,需要在“語言和意義的社會建構論”[“SCLM”,即把“語言與世界”的二元關係變成“語言、人(語言共同體)與世界”的三元關係,其中語言共同體對語言和世界的關係施加了決定性影響]的基礎上發展一種新的名稱理論——社會歷史的因果描述論SHCD。它由六個論題組成:(1)名稱與對象的關係始於廣義的初始命名儀式。(2)在關於名稱的因果歷史鏈條上,所傳遞的首先是且主要是關於名稱所指對象的描述性信息。(3)被一個語言共同體所認可的那些描述性信息的集合構成了名稱的意義。(4)相對於認知者的實踐需要,在作爲名稱意義的描述集合中可以排除某種優先序:某些描述比其他描述更佔有中心地位。(5)除極少數名稱外,絕大多數名稱都有所指,但其有所指不一定是物理個體,頁包括依附型對象、虛構對象和內涵對象。(6)若考慮到說話者的意向、特定話語的背景條件和相關的知識網絡等因素,由名稱的意義甚至是部分意義頁可以確定名稱的所指。 段落標題: 1. 論題一:名稱(包括專名和通名)起源於一個或一類對象的廣義的“命名儀式”,命名常常通過實指的方式來進行,特別是對物理個體的命名;有時候也通過描述的方式來進行,特別是對自然科學中理論實體(如“光子”)的命名 2. 論題二:在由人們的社會交際活動所構成的因果歷史鏈條上,所傳遞的是關於名稱所指對象的描述性信息。該鏈條實際上是一根連續的信息傳播鏈,衹有那些被語言共同體認可了的信息纔進入該名稱的“意義” 3. 論題三:被語言共同體所認可的那些描述性信息的集合構成了名稱的意義。這些描述摹寫了命長所指對象的一些區別性特徵,並且該描述集合是永遠開放的 4. 論題四:相對於認知者的實踐需要,可以在作爲名稱意義的描述集合中排出某種優先序,某些描述比其他的描述更重要一些,更佔有中心地位 5. 論題五:除極少數名稱外,絕大多數名稱都有所指,但其所指不一定是物理個體,也包括依附型對象、虛構對象和內涵對象 6. 論題六:若考慮到說話者的意向、特定話語的背景條件和相關的知識網絡等因素,由名稱的意義甚至是部分意義也可以確定名稱的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