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ool

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宣文俊
Title
法律制度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基礎
Journal Name
法學論叢
Pub. Info
2009年12月, 第12期, 第27-56頁
Keyword
主法原則;制度創新;誠信體系
Abstract
摘要 : 本報告圍繞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建設的意義、面臨的問題及對策三個部分展開。 報告認為: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需要在市場體系、人才培養、基礎設施、經濟體制和投資環境等許多方面進行重要的工作。其中尤以法制環境建設為重中之重。報告從當今世界最著名的國際金融中心成功經驗總結以及“巴塞爾協議”和“WTO的金融服務協定”對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環境的要求中得出這個結論。 報告指出:上海在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建設中已經取得了不少成績,但距離國際金融中心的標準而言,還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現在: (1)缺乏足夠的金融法律、法規及其配套措施。比如關於離岸金融中心的設立;關於國際資本流動的主體規範;關於市場准入與國民待遇與國際規則的對接;關於資訊披露的透明公正等方面,均需在立法上補白。 (2)缺乏一致、高效的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體系。比如一些金融案件由於執法標準上的不一致使報行困難或由於受傳統要件的制約導致審而不判。金融監管的透明度與穩定性有欠缺,監管的措施主要還是側重行政干預方法等。更重要的是監管者本身的本質、對監管者的權利制衡與監督也缺少相應的制度建設。 (3)缺乏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制度及相閞的市場制度。比如作為資本市場主體的上市公司及金融機構的產權制度、治理結構不完整,由於行政區劃使資金、人員等要素跨地區流動的存在人為障礙,誠心體系的有待建成等。 報告認為:以上問題均可通過法制環境的建設加以解決。報告因此建議: (1)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建設的立法原則應遵循整體規劃、與國際金融慣例及國際銀行監管立法相協調及常規與特殊立法形式相結合的三個原則。 (2)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的法律系統應該劃分為框架性法律系統、專項性法律系統和監管性法律系統這三個組成部分。 (3)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的具體內容應該包括制定《離岸金融法》、《外資金融機構法》、《外匯交易法》這三部法律;建立一個立體式的金融監管體系;建立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的配套措施,其中涉及金融創新、執法有效、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社會誠信體系、金融人才隊伍等幾個方面。 報告最終認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的構建是一個系統工程。它貫穿了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監管三個層次以及立法、司法、執法三個環節。其中,制度創新是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建設的主線;充分考慮我國當前的基本國情,是我們貫徹每項具體工作的出發點;與國際金融慣例接軌,是我們對原金融中心法律法規梳理的依據;提高全民金融意識、構建社會誠信體系是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的基礎。 段落標題: 1. 引言 2. 構成國際金融中心的法制環境要求 2.1. 國際金融中心的特殊性 2.2. 法制環境對建成國際金融中心的作用 2.3. 建立國際金融中心所需的法制環境 2.4. “巴塞爾協定”及“金融服務協定”對國際金融中心法律環境的要求 3. 上海金融法制環境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3.1. 上海金融法制環境的現狀 3.1.1. 上海作為目前國內金融中心,已經建成了一定的金融法制環境基礎 3.2. 上海金融法制環境存在的問題 3.2.1. 仍然缺乏足夠的金融法律、法規及其配套措施 3.2.2. 缺乏一致、高效的金融司法及金融監管體系 3.2.3. 缺乏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及相關市場制度 4. 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的思考與建議 4.1. 國際經驗借鑒 4.1.1. 各國國內立法 4.1.2. 國際立法 4.1.3. 各國金融法律特點 4.2. 上海建立國際金融中心的立法原則 4.2.1. 整體規劃原則 4.2.2. 與國際金融慣例及國際銀行監督立法相協調原則 4.2.3. 常規立法與特殊立法形式相結合的原則 4.3. 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的具體目標與內容 4.3.1.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是一個系統工程 4.3.2.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的具體內容 4.3.2.1. 制定一部《離岸金融法》 4.3.2.2. 制定一部《外資金融機構法》 4.3.2.3. 制定一部《外匯交易法》 4.3.2.4. 建立立體式的金融體系 4.3.2.5. 建立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的配套措施 5.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