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M E-Theses Collection (澳門大學電子學位論文庫)
-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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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 : 論 "澳門民法典" 第 1004 條的解釋 = "Sales cannot devastate lease" : explanation on Article 1004 of the Civil Code of Macao
- Chinese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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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經濟發展,澳門的不動產買賣及租賃市場亦隨之活躍,出現很 多樓宇在出售時連同租賃合同的情況。在移轉租賃物的所有權的法律行為中, 涉及到所有權人(出租人)、承租人及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問題。雖然《澳門民 法典》第 1004 條有對出租人的地位移轉作出規定,但該條文的規定過於簡單, 且生效至今將近 50 年,在適用上存有疑問。本文目的是嘗試對澳門現行有關 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進行討論及反思,對不足之處提出完善的建議。 本文是以比較的方法,評述澳門現行有關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綜合比較 了我國內地、葡國、德國、法國及台灣地區有關買賣不破租賃的立法模式,從 而得出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立法目的都在於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上述國家及地 區一致認同買賣不破租賃規則中的租賃物範圍應以不動產為對象,而動產作為 租賃對象未形成一致的意見。 經考察上述國家及地區的立法,進而論述了能體現買賣不破租賃的《澳門 民法典》第 1004 條中承租權的性質、租賃物的範圍、取得租賃物的原因行為 和成立要件。承租權的性質在學說上仍有爭論,但本文認為是屬於享益債權說 ( direito pessoal de gozo ),因租賃權本質上是債權,只是法律把租賃權的效力強 化,賦予了承租權帶有類似物權的特徵。承租權作為債權,但能產生對抗第三 人的效力,挑戰了傳統民法的一些理論,成為了債權債務的相對性原則的例 外。因此第 1004 條的租賃物範圍應限於不動產,不適用於動產,因為動產的 價值一般相對較低且可代替性强。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存在三要件說、四要件說 及五要件說,而澳門的買賣不破租賃規則至少應同時满足三个要件:租賃合同 有效成立,租賃物已被交付予承租人以及租賃物的所有權有效轉讓予買受人。 反思現行《澳門民法典》第 1004 條的規定,存在不足之處,特別是對租 賃物的範圍、公示方法以及三方利益主體的權利及義務欠缺明確規定。面對存 在的缺陷,提出限制租賃物範圍,引進登記的公示方法,明確買受人的權利及 義務以及解決執行程序上被變賣財產附有租賃等建議,以求完善澳門有關買賣 不破租賃的規定,更好地維護交易安全。
- Issue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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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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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霞
- Facu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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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ulty of Law
-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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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M.
-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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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se and rental services -- Law and legislation -- Macau
租賃服務 -- 法規 -- 澳門
Civil law -- Macau
民法 -- 澳門
-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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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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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cation
- 1/F Zone C
- Library URL
- 99100168116970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