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M E-Theses Collection (澳門大學電子學位論文庫)
-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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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 : 以美國、日本的經驗為視角 =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n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n China
- Chinese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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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经说过:“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 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 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如今,股份公司,证券,股票已经融入了人们的生活 中,人们通过买卖股票进行投资,按照市场规律自负盈亏。这本来是一件对于社 会经济发展来讲非常有利的事情,可是却有很多人利用市场的漏洞来损害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翻开证券市场监管的一页,我们会发现虚假信息披露,操纵市场, 内幕交易的案例比比皆是。信息披露作为广大投资者了解被投资公司的一种最直 接最全面的方式,广大投资者正是基于对被投资公司所作出的信息披露,例如公 司的财务报表,公司的审计报告,公司的投资决策,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及未来规 划等等信息,而作出是否投资于该公司的决策。但是在资本市场中,由于证券监 管制度的不完善,赋予了某些有心人士有利可图的机会,他们通过虚构公司的财 务报表等方式,虚假披露、拒绝披露或者不完全披露,造成广大投资者在决策时 形成一种误区,因此其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 如今我国证券监管法律虽然已经可以保证大部分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但是 其立法仍旧存在一些问题。美国是世界上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因此其 对于证券监管方面的立法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其证券体系完善,既有联邦立法又 有州立法,包括《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法》,这两部法律作为美国的 两大支柱,两部法律都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证券欺诈为核心目标,都以信息 披露要求为基本内容,都对很多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证券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日 本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在亚洲地区,日本的经济可以说是亚洲的先驱,其 资本市场也相对其他国家来说较为发达,日本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以美 国 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证券法》为蓝本,在美国证券法基础上结合本 国社会环境加以修改,进而形成属于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但是,日本本身证券 法律体系也并非是完善的,因为从社会规范和价值观来看,美国和日本是全然不 同的两个国家,因此他们对于同一件事情的认识又是不一样的,这不同点来源于 国民本身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的不同,因此这样说来,即使美国的法律再完善, 其他国家也并不能完全照搬。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国家,其在立法上参考美国的 法律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我们必须学习日本参考美国法律的方式,再结合本国国 情,通过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关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详细分析,从而得出其两 法系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先进性以及需要引以为鉴的地方,取其所长,补己之 短,将其先进的、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应用到本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上。 关键字:信息披露 披露主体 适时披露 合时披露 重大性
- Issue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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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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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陽
- Faculty
- Faculty of Law
-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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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M.
-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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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 Law and legislation -- United States
資訊披露 -- 法規 -- 美國
Securities -- United States
證券 -- 美國
Stock exchanges -- Law and legislation -- United States
股票交易 -- 法規 -- 美國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 Law and legislation -- Japan
資訊披露 -- 法規 -- 日本
Securities -- Japan
證券 -- 日本
Stock exchanges -- Law and legislation -- Japan
股票交易 -- 法規 -- 日本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 Law and legislation -- China
資訊披露 -- 法規 -- 中國
Securities -- China
證券 -- 中國
Stock exchanges -- Law and legislation -- China
股票交易 -- 法規 -- 中國
-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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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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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cation
- 1/F Zone C
- Library URL
- 99100449271970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