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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 E-Theses Collection (澳門大學電子學位論文庫)

Title

論第三人侵害債權 = Discussion about damage of credit committed by third party

Chinese Abstract

導論 在傳統民法理論上,侵權行爲的客體限於他人的物權、人格權、親屬權和知識產權等絕對權,學者們堅決地認爲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僅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故否認债權可成爲侵權行爲的客體。 第三人侵害債權理論的提出始於 19世紀中葉,是近代债權制度和侵權制度發展的產物,其突破了傳統民法關於债的相對性理論,承認债具有不可侵性特徵,從而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民事責任。時至今日,债是否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學理上仍存在不同立場,對於债债務係以外的第三人侵害他人债權能否成立侵權行爲,未達共識。 本文認爲債之關係係特定债權人與债務人之關係,僅債務人有義務履行給付,從而滿足债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利盆,债之關係以外的其他人並無義務滿足债權人的债權。正因如此,在一般情况下,債權人不可要求第三人作出給付,亦不可因爲债務人不履行债務而要求第三人承擔责任。然而,既然債權亦為權利的一種,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這種保護不應局限於债務人因不履行债務而須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此,應肯定第三人侵害債權之可能。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闡述債的相對效力理論,按照傳統的觀點,債權屬於相對權,故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接著,會透過列出一些案例,本文嘗試論證上述理論的局限及論述學者們對該局限提出的突破,带出第三人侵害债權理論,即侵害他人债權是否構成侵權行爲的問题。 在接著的第二章,本文將從侵權行爲理論著手,並結合主要法律體系對第三人侵害债權的討論,論證第三人侵害他人债權可以成立侵權行爲。 在確定第三人侵害他人債權抽象地能成立侵權行爲後,第三章會具體地分析在符合哪些要件下始成立第三人侵害他人债權的民事責任。要成立不法侵權行爲的民事責任,主流學理認爲須符合五個構成要件,分别是行為、不法性、過錯、損害和行爲與损害間之因果關係。侵害債權行爲係侵權行爲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因此,其構成不能脱離成文法對侵權行為的規定,但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侵害他人债權,只要符合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便會產生不法行的民事責任。在第四章,本文將嘗試介紹侵害債權行爲的具體類型,即列舉一些在社會生活中可能出現的侵害债權的例子,以及闡釋侵權行為人所須承擔的责任。侵害權行爲的具體類型主要包括“侵害給付標的物”“侵害債務人人身”、“引誘債務人違約”和“對債權歸屬之侵害”。 侵害他人债權,如同一般侵權行爲,原則是侵權行為人须承擔賠償責任,但也有可能存在排除責任的情況。在第五章,本文會闡述侵權行爲人不須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即責任的排除,亦會論述责任之競合、責任的性質和範圍。關於责任之競合方面,我們知道第三人侵害债權的行爲通常是導致債務人違約,這時第三人與债務人是否均須向受害的債權人承擔責任,若然,有關責任之性質為何?以及是否存在責任競合之情況,筆者會在章展開論述。 最後一章爲結論,本文之立場爲債權具有不可侵性,第三人须爲其侵害他人债權的行爲承擔倘有的民事责任。

Issue date

2010.

Author

鍾小瑜

Faculty

Faculty of Law

Degree

LL.M.

Subject

Debtor and creditor

債務人與債權人

Obligations (Law)

債 (法律)

Supervisor

唐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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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1/F Zone C
Library URL
99100551937970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