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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 E-Theses Collection (澳門大學電子學位論文庫)

Title

民法自然人人格的歷史變遷及其對我國未來民法典的啟示 = The historical changes of natural human personality in the civil law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China's Civil Code in the future

Chinese Abstract

内容提要 民法,其所有的规范均是围绕着民事主体的行为而设定。换言之,民法制度组成元素的民事规范是以主体的“人”作为原初的和基本的出发点的,而民法人格就是对作为前提性的民法上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表达。作为民法上最为基础和最为抽象的法学概念,其在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的实践中或各有表现或隐而不现。但是,一旦对人格进行深入地解读,就会发现民法自然人人格所具有的双重含义——其既有作为何者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技术意义,又有承载着所有人、所有人格皆为平等、自由的价值理想的含义。但是,对于此种抽象理想的不懈追求在今天则体现为抽象人格概念的具体化,于是具体人格粉墨登场。然而,在抽象与具体之间,在平等与差别之上,现代民法的人格制度却不得不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就此产生这样一个疑问——究竟是怎样的选择在引导着我们对民法人格进行认识与实践的同时也让我们困惑不已。而若欲对此做出稳妥地回应,就需要以历史的方法和视角来对人格的发展做出全面的考察。因此,本文就试图以人格的起源为研究的起点,通过对人格历史变迁的考察,提取出不同时期对人格的不同技术构造或价值选择,以及其对现代民法构建人格制度的影响,从而寻找处理现代民法自然人人格的价值矛盾与制度困境的方向或方式。 具体而言,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此进行探讨。首先,文章第一部分追溯到被认为是人格概念肇始的罗马法,透过对罗马奴隶制法律人格制度的具体分析,探寻出罗马法人格制度几乎涵盖近代大陆法系人格概念与制度全部原始要素的结论。而尤为重要的是,早在罗马法上就已经缔造出了人格的双含义——形式理性的法律技术和人本主义理念的思想内涵,这也是人格制度发展千年薪火相传不熄的原因,亦是本文对人格进行历史考察的两根主线所在。 紧接着,第二章进入对中世纪人格秩序的析辨。该章主要描述了在中世纪罗马法消寂沉默的黑暗时代,人格技术和人本理念又是怎样和以何种形式存在和生发,以及在中世纪即将结束之时为迎接近代民法构建自然人人格提供了怎样的条件和动因。当这些条件、动力准备妥当之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到来为民法自然人人格的近代确立吹响了号角。 于是,文章第三部分当然就对确立近代民法人格两部大陆法系典型法典的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上的人格制度进行深入解析:一个代表的是人格概念的自然伦理之巅,一个表征的则是权利能力的抽象理性之峰。所以,近代民法自然人人格在确立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暗含了某种分歧的因子。 当分歧发展到现代民法时,就成为了现代民法人格在抽象与具体、平等与差别、实证与自然价值、制度方面无尽的困惑,由此促使了现代民法人格从抽象到具体的必然转型。但是,转型的方向和方式是否正确和妥当,就成为了一个本文进行思考的关键问题。这即是文章第四部分的任务。 在本文的最后,为了试图给我国未来民事主体制度立法实践的选择提供一种可资借鉴的模式,用了一章的笔墨再次回到论述的原点,对自然人人格一直以来所秉持的人本主义理念作了回顾,并认为这也是我国未来自然人人格制度应当坚持的理念根基。而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本文则建议我国未来民法典采用继受自《葡萄牙民法典》的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中的概念和技术,并对人格施以“权利保护”的保障方式。 关键词:人格 权利能力 具体人格 人本主义

Issue date

2009.

Author

劉方輝

Faculty

Faculty of Law

Degree

LL.M.

Subject

Personality (Law)

人格 (法律)

Personality (law) -- China

人格 (法律) -- 中國

Civil law -- China

民法 -- 中國

Supervisor

唐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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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1/F Zone C
Library URL
99100403704970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