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M E-Theses Collection (澳門大學電子學位論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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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以澳門為中心
- Chinese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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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澳門的仲裁法律制度源於葡萄牙。殖民統治時期,澳門延用葡萄牙的法律制度,回歸前澳門政府的法律本地化工作專程聘請葡萄牙的法律專家來澳修訂獨立的仲裁法律。回歸後,根據基本法“一國兩制”的政策在中國領土内同時出現三種不同的法律制度——澳門、香港以及中國内地三個不同的法域。随著澳門回歸以來,在經濟發展方面取得顯著的佳績同時,澳門與鄰近地區的香港和中國内地的經濟往來也逐漸增加。 根據近年司法年度開幕式上終審法院院長的講話得知,澳門法院在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數量上激增;這對於澳門法院尤其是澳門初級法院的工作造成相當大的壓力,而仲裁制度正是可减輕和解决法院重擔的良好制度。由於澳門回歸後、香港和中國内地同時出現一國三種法域的現状,在解决三地尤其澳門與中國内地之間不同法律體系下的民商事争議,仲裁無疑是較法院訴訟具有多方面的優勢。仲裁制度正是解決遣種跨域的民商事糾紛的最迅速、快捷的方法。 本篇論文的目的是研究澳門與中國内地關於仲裁裁决在執行方面的法律制度,探討澳門仲裁制度的仲裁裁決在回歸前與回歸後封於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的形成與變化,通過比较兩地的仲裁制度與對裁決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方面作出對比,發現當中的長短和不足之處是本篇論文的中心所在。2007年11月,澳門政府與中國内地最高人民法院達成兩地之間的區域司法協議——《關於内地與澳門特别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简稱《執行安排》)。該《執行安排》能使澳門地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直接得到中國内地的司法機關認可及執行,補充了兩地在仲裁裁决的認可與執行方面上的法律真空,也籍此完善兩地不同法律體制下,在民事司法上的互相協助,以達到雙赢的互利局面。 本文以澳門仲裁制度爲標的,以裁决的承認和執行為中心,並以《執行安排》爲半徑辐射澳門與中國内地的仲裁制度在承認與執行裁決方面的相關程序問題,並從中探討兩地不同法域中可能程現的問題。
- Issue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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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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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強
- Faculty
- Faculty of Law
-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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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M.
- 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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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itration and award -- Macau
仲裁; 商務仲裁; 仲裁法規 -- 澳門
-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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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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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cation
- 1/F Zone C
- Library URL
- 99100328552970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