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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 E-Theses Collection (澳門大學電子學位論文庫)

Title

盜竊虛擬財產犯罪的認定與思考

Chinese Abstract

网络的发展带来了虚拟财产的繁荣,但是与此同时,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频频发生,并且已经到了无可回避的地步,而其中又以盗窃虚拟财产问题最为严重。然而,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尚属于真空地带,使得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处于相当混乱的境地。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概念、特征的介绍,以及刑法中传统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论证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地探讨盗窃虚拟财产犯罪的具体认定问题。最后,在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虚拟财产犯罪刑法规制的可行性解决方案。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从分析虚拟财产存在的环境——虚拟社区入手,简要的介绍了虚拟社区的概念及其四大特征,从而为引入虚拟财产这一概念铺平道路。而后,通过虚拟财产发展历史的介绍,探讨虚拟财产的准确定义、相关特征以及主要类型。 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盗窃虚拟财产的现状,然后提出了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虚拟财产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相较于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而盗窃虚拟财产情况日益的严峻存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现状,受害人却不得不无奈地面对法律保护的空白。因此,本文认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该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第三部分是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进行了刑法上的定位——可以构成盗窃罪。通过与传统盗窃罪构成件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从客体要件来分析,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可支配性、非法律排除性等财产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虚拟财产在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从客观方面来看,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符合以秘密窃取地方式取得他人数额较大财产的要件特征;从主观方面来看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直接的盗窃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目的;最后,本文认为构成盗窃虚拟财产犯罪的主体并非特殊主体。 第四部分是主要论述了盗窃虚拟财产犯罪具体认定的相关问题。首先本文认为,只有盗窃的虚拟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时,才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如果只是窃取少量的虚拟财产则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随后,探讨了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以及既遂状态的认定标准问题,结合现实中已有的相关判例,以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证了盗窃虚拟财产犯罪与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最后,论述了盗窃虚拟财产犯罪共犯形态的特征、形式以及刑事责任 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第五部分在比较分析了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对盗窃虚拟财产犯罪规制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内地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法律保护现状的剖析,重点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盗窃虚拟财产犯罪刑事立法的思考和建议:应当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未成年人不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刑事责任承担上,可以适当地增加罚金刑的适用,并且可以增加“禁网刑”这种资格刑的设置;在目前修改刑法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的范畴,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盗窃虚拟财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加以具体的指导,但是这些法律解释的出台仅仅只是权宜之计,最终应当制定一部网络犯罪单行刑法,将盗窃虚拟财产犯罪纳入到网络犯罪中加以系统地规制。 关键词:虚拟社区;虚拟财产;盗窃虚拟财产犯罪

Issue date

2008.

Author

胡劍敏

Faculty

Faculty of Law

Degree

LL.M.

Subject

Offenses against property -- China.

侵害財產罪 -- 中國.

Larceny -- China.

盜竊罪 -- 中國.

Computer crimes -- China.

電腦犯罪 -- 中國.

Internet -- Law and legislation -- China -- Criminal provisions.

互聯網 -- 法規 -- 中國 -- 刑事規定.

Supervisor

楊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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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1/F Zone C
Library URL
99100274349970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