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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 E-Theses Collection (澳門大學電子學位論文庫)

Title

中國內地及澳門非有效婚姻制度的比較研究

Chinese Abstract

一. 選題 2001年4月 2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本,首次较詳盡的规定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制度,合稱婚姻無效制度。适無疑是立法上的一大進步,和填補了長久以來《婚姻法》所缺少的部份。但總體的规定上還不很全面和存在不足的地方。澳門1999年11月生效的现行《民法典》内规定的非有效婚姻制度,在功能上與國内婚姻無效制度相似。澳門的有關制度是吸收了大陸法系中發展較悠久的和較有成就的葡萄牙、德國、法國和意大利等國家的立法經驗而制定的。所以,從立法技巧的科學性與立法内容的系統性上有一定的先進性,具有值得借鑑的地方。但這由葡萄牙立法者根據葡萄牙人的民情風俗爲基礎製定的非有效婚姻制度,對以華人爲主的澳門社會有著適用性的問题。因此,亦存在着對其進行完善的必要。國内的民情風俗與澳門較爲接近,将兩地功能上相似的制度進行比較,一方面是希望多了解國内的有關規定這是澳門回歸後,随着两地頻密交往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是希望合理性、合法性及實用性等多方面考究兩地制度的優點與缺點,並提出完善有關制度作爲参考的意見。 本文選用“非有效婚姻”這個概念為題目,是因爲澳門《民法典》親屬法第二編的第四章以“非有效婚姻”爲標題規範了不成立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兩種;雖然,國内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習慣上並不稱爲非有效婚姻,但根據民事法律的成立及生效规則,非有效婚姻的外延是包合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所以,爲了統一文章内用語,一倂將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也稱爲非有效婚姻的類型。 二. 資料收集 在資料收集方面,筆者翻閱了國内及葡萄牙專家學者就民事法律及婚姻法領域的著作,也通過互聯網查閱大量的論文。除了將有關書籍、文章及作者的名稱詳盡收錄在文章的尾部外,還在文中每次引用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時,都会在同一頁的底部作註腳,以說明該觀點的出處;另外,文中提及的法律條文,都以註腳的形式詳列於同一版的底部,以協助讀者了解原法律條文的全部意思。 三. 寫作特點 文章的開頭是前言,通過這一部份,詳細說出選寫這篇文章的動機及希望達到的效果。 接著在文章的第一章概述部份,說明非有效婚姻及其制度的内容,並對文中牽涉的重大概念:“不成立婚姻”、“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不成立婚姻與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加以說明,以確立各自的概念。此外,爲方便文章的深化,對中國内地及澳門的非有效婚姻種類作出概括性的論述和介绍了國外有關非有效婚姻的立法趨勢,以及指出研究非有效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在本章的最後部份,展述了中國内地及澳門兩地非有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沿革、有關制度的發展及立法背景。 從第二章起,對中國内地非有效婚姻中的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各種情况加以分析:包括重婚、存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婚後尙未治癒、未到法定婚齡而締結的婚姻、以及受脅迫的婚姻;和澳門非有效婚姻中的不成立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各種情况:即非緊急婚姻而在無職權主持結婚行爲之人面前締結的婚姻、未經認可之緊急結婚、欠缺一方或雙方結婚人之結婚意思表示又或欠缺其中一方受權人之結婚意思而締結的婚姻、在授權效力終止後或授權無效下透過受權人締結的婚姻、兩相同性别人的結婚、以及存在禁止性婚姻障礙而締結的婚姻、欠缺内心真實結婚意思而締結的婚姻、法律要求證人在場而欠缺證人所締結的婚姻等;並根據有關内容進行比较及評價,最後提出筆者的看法是: (一).澳門將重婚定爲可撤銷的婚姻,不能配合澳門《刑法典》對重婚作爲犯罪行爲的打擊精神;另外,國内事實重婚的規定,内容不易掌握,執行上造成困難。 (二).國内《婚姻法》沒有禁止直系姻親間通婚,不符合中国人的傳統倫理道德思想;此外,國内以“世代”作爲親屬關係計算法並不如澳門的“親等”計算法般較能反映出親屬間的親疏遠近關係。但澳門旁系血親的禁婚範圍則不適應華人社会的傳統習慣。 (三).澳門不禁止身體方面具高度傅染性疾病的人结婚。 (四).國内存在多種法律形式的婚齡,影響《婚姻法》的權威性;澳門婚齡的規定比國内低得多,即 16 至 17歲經父母同意即可結婚,满18歲者可自由結婚。(五).國内對欠缺合意可撒銷的婚姻只規定了一种“受脅迫的婚姻”,非常不全面。 接着對兩地宣告婚姻不成立或無效與撤銷婚姻的有關规定,包括:国内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行使時效、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及程序、澳門宣告不成立婚姻的程序、以及兩地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兩地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行使時效和兩地可撤銷婚姻的機關及程序等,展開深入的探討後,作出比較和評價,並提出筆者的看法是: (一).國内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包括基層組織,是國内社會主義制度的特色;另一方面,國内的檢察院不被列作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是立法上的缺陷。 (二).澳門對重婚導致的可撤銷婚姻設立撒銷權行使時效,容易出現第二次婚姻不能被撤銷。使當事人保有两個法律承認的婚姻;在國内對無效婚姻中禁止締結婚姻的障礙消除後,宣告無效的時效也終結的规定,令受害當事人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三).國内婚姻登記機關可撤銷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的規定,並不符合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 隨後再對兩地婚姻被宜告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包括:兩地在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兩地在財產關係的法律後果及兩地對子女係的法律後果,行分析,並對雨地有關的法律後果作出比较、评價,业提出筆者的看法是:(一).國内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後,自始無效:對受害一方當事人的保障比不上澳門“誤想婚姻制度”的有規定·另外,国内對無效婚姻與被撤婚姻一律规定爲自始無效,不能體現無效婚姻與可撤鎗婚姻間存在的肯質差異。(二).澳門的“誤想婚姻制度”使被撒銷婚姻中無過錯一方在財產關係法律後果上得到的照顧遠大於國内的规定。 (三).两地對子女關保的法律後果上基本是相同的。 在最後一章两地非有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奥發展中,紧接文章以上的分析、探討、比較和優劣評價,爲两地有關制度的完善與發展作出進一步的論後,針各自在功能上的缺點,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對國内制度提出的意見是: (一),明確立法上的分工:立法上應該盡量追求清晰明確,頒布的法律减少依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應該對密判程序及法律规範的適用上作出解释(二).撤銷事官重婚的規定:“事實重婚”的規定使民法與刑法在立法上出現矛盾;同時也容易造成人們备意迴避法律的借口:加上執行上存在困難;另一方面有配偶者奥他人同居是社会上私生活领域内的行焉·留給道德规範加以调整(三).改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羅馬法親等計算法是國外大多数國家探用的方法,也是最能反映人们祝屬關係遠近親疏的方法。 (四).禁止直系姻親間的通婚:直系姻親間的結婚會對中國傳統社會的倫常道德關係带來很大的衝擊,造成親屬關係的紊亂。 (五).統一婚齡:禁止其他部委以法律形式提高結婚年,除少数民族外,一律遵守男22 歲和女 20 歲的統一婚齡 (六).擴大可撤鎗婚姻的範阴:可撤銷婚姻的範内應蔽增加欺詐婚姻、重大誤解婚姻、事實婚姻、乘人之危及虚假婚姻、和危害性较小的疾病婚。(七),改變被撤銷婚姻自始無效的規定:被撒婚姻的法律後果定爲自始無效,不能現對非有效婚姻制度探用的二元結構的立法原意,並且容易混淆無效婚姻與可撤姻的显别。 (八).放宽請求宣告無效婚姻的主體範圆:將檢察院也作露其中一個具有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鬱。 (九).適常延長申請宜告婚姻無效請求權的行使時效:應將有關時效的止時間定食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後的六個月後。 (十).由法院統一行使撤銷婚姻的職權:取消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婚姻的權,交由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十一),加強保護無過錯方和懲處過錯方:應建立一套完善的教濟措施,對非有效婚中受害一方常事人給予较好的救济,並对主要责任方加以。 對澳門制度提出的建議是:(一).改用宜告不成立原则:強制由法院宜告婚姻不成立的做法可以减少争拗。 (二).加強對重婚的制裁:由於將重婚定爲可撤鎗的婚姻,在撒銷訴訟過程及撤銷行使時效的规定下,容易造成當事人同時保有两個合法婚姻的尬局面·所以,重婚列焉不成立婚姻的一種,过樣才能符合法理,在執行上也较容易(三).提高婚齡:目前澳門的婚齡太低,應將婚提高到 18 到 20 歲前是限制結婚年齡滿 20 歲是可自由結婚年齡 (四).擴大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刪:目前只禁止兄弟姐妹問結婚的規定必须加以改,建議把旁系血親的禁婚範圍擴大到堂親與表親的兄弟姐妹;另外,應禁止直系姻親問締結婚姻 (五).增加禁止結婚疾病的内容:應将一些高度傳染性的疾病如滋病、和梅毒等也列爲禁止結婚的疾病。

Issue date

2005.

Author

梁德富

Faculty

Faculty of Law

Degree

LL.M.

Subject

Marriage law -- China

婚姻法 -- 中國

Marriage law -- Macau

婚姻法 -- 澳門

Supervisor

孫憲忠

唐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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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1/F Zone C
Library URL
99100043254970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