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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 E-Theses Collection (澳門大學電子學位論文庫)

Title

論澳門刑事訴訟中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制度

Chinese Abstract

論澳門刑事訴訟中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制度 緒論 一、外地人士在澳門逗留的具體情況 澳門自古以來便已是一個絡繹不絕、旅客進出頻繁的地方。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資料,至2004年12月31日止錄得澳門總人口共465,333人,但全年入境旅客數目竟達至16,672,556人次,為澳門總人口的35.8倍,平均每日便有45,678名旅客進入澳門,入境旅客數目極為龐大。此外,澳門自2004年5月1日起,對湛江、陽江、茂名、韶關、揭陽、河源及汕尾等七個內地城市正式開辦個人港澳遊業務(俗稱「自由行」),兼且對廣東省全省亦開放了澳門個人遊業務,全省七千多萬常住居民可按需要申領個人赴澳旅遊證件,促使以個人遊形式申請赴澳旅遊的內地居民數量持續高速增長。按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的統計數字顯示,從2003年7月28日起至2004年5月,「自由行」入境旅客一共超過17,000,000人次。繼廣東省、北京市和上海市之後,江蘇省的南京、蘇州、無錫;浙江省的杭州、寧波和台州;以及福建省的廈門、福州和泉州等九個城市亦陸續於2004年7月1日起開放予居民赴澳「自由行」。另一方面,隨著澳門賭權開放,以及以低稅率吸引離岸公司來澳設立,包括豁免利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此外,獲准在澳門定居之離岸機構領導,及專業技術人員,均獲豁免繳交在離岸機構工作首三年度之薪俸稅。大量外資機構紛紛來澳投資,機關、辦事處相繼設立,外地工作人員大增。根據澳門勞工事務局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5月,澳門共有30,151 名非本地勞工。加上近年澳門的經濟條件及發展趨勢比鄰近地區及一些東南亞國家較為優越,大量的外地居民非法逗留在澳門工作及生活的現象極為普遍。這些不論合法與否,旅居澳門的非本地居民,無可避免地與別人產生法律關係,其中尤以刑事訴訟範疇為甚。 二、設立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制度的目的 基於上述澳門的現實情況,在刑事訴訟案件審判實踐當中,由於很大部份的被害人及證人為非本地居民,在案件審判前離開澳門的現象比較普遍。證人如果不出庭作證,法官便不能評價證言的真實性,從而沒法形成心證,繼而沒法對行爲人定罪量刑,這樣,受損害的法益將得不到法律的彌補,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裁決,難以使社會大眾感到安心。 另一方面,若證人罹患重病、須前往外地,或如上所述,欠缺在澳門的居住許可,並且能預見在案件作出審判時有關障礙尙未能消除,將會阻礙該證人在審判時作證,爲解決這方面的難處,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便設置了“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制度,使證人能夠提前作出證言,並且將證言全部,或以撮要方式作成筆錄,以便檢察院申請在庭審時由法官宣讀有關證言,從而使審判可在證人缺席下得以順利進行,並對行為人定罪量刑。 三、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的缺點 但“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制度”亦同時存在很明顯的缺點,因為法官只需在庭上宣讀被害人或證人的聲明,即可形成心證,從而對被告定罪量刑。亦正因爲如此,法官便不能親自聽取被害人或證人陳述,直接分辨證言的真偽,評定其可信性,同時辯方亦沒法在庭上與被害人或證人直接對質,嚴重違反辯論原則、口頭原則、直接原則及平等武裝原則。顯而易見,這種訴訟制度並不符合澳門已加入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3 款 e)項(同樣見《歐洲人權公約》第6 條第3款d項)的精神,該條文明確賦予被告人“質疑對其不利的證人”的權利。而且,歐洲人權法院已經反複宣告,被告人不得基於未經其質疑而只是通過諸如警員的傳聞證言提供給法庭的證人證言被定罪。 四、研究標的、方法及範圍 綜上所述,由於澳門長期存在大量的非本地居民,“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制度”確有其存在之必要,而另一方面,該制度亦有可能違反或影響辯論原則、口頭原則、直接原則及平等武裝原則等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更甚者,違反已在澳門生效的國際協約,如何在兩者中取得不衡,以維護刑事訴訟的安定性及有效性,進而在將來對刑事訴訟法典作出修改時,對有關條文作出適當的修訂,正是本文的研究標的。 另外,經過了 17年的實踐,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遭受到的批評多不勝數、不勝枚舉,當中最具代表性的可算是葡萄牙及澳門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主要起草人、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教授、被譽為葡萄牙刑事法律之父的著名刑事法律專家狄亞士教授(Dr.° Figueiredo Dias)所作的批評,他在接受葡萄牙律師公會簡報所作專訪時感慨地說道:“我是多麼的天真!我想刑事訴訟法能幫助建立一種新的司法文化——更加有生氣,減少官僚化,更爲進步的。我沒有其他的辦法只有承認我的預測在根本方面落空。若然沒有更糟糕的話,原來的情況仍然依舊。司法工作者們——是除了巿民之外,最直接的受惠者——他們是,也許,在改變之中顯示出的最大阻力。法律亦同樣反對改革,或這或那,甚麼都不能夠做到。”對於上述批評,筆者深表認同,例如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如在羈押期間 45天內未有向嫌犯提出控訴時,必須釋放嫌犯或以其他非剝奪自由的強制措施替代之,而有關期限可因應案件的性質而延長至最長3個月。但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卻將有關期限分別延長至6個月及8個月。’在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生效之後,在實踐之中,被探取羈押措施之嫌犯因上述期限屆滿而獲准保釋的個案近乎絶跡,對嫌犯的自由保障方面作出了很大程度的限制。事實上,澳門的刑事訴訟法典亦是由狄亞士教授領導起草的,其立法精神及內容基本上和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相同。因此,上述被批評的現實情況亦恰恰正是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倒影,雖然本文只論及刑事訴訟法典的其中一個制度,與改善整部刑事訴訟法典相去甚遠,但總體來說仍希望是一個好的開始。 目前,葡萄牙議會對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第十四次的修改,正進行得如火如荼,由政府提交的法案已於2004年6月24日被部長議會(Conselho de Ministro)通過,當中包括對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制度作出修改,主要是引入對性侵犯的證人提供更全面的保護。該修訂顯然受到葡萄牙近年的社會現實所影響而作出回應,當中不乏在澳門尙未發生,但可預見其有可能發生的問題,例如像震撼整個葡萄牙社會及司法界,牽涉到包括葡萄牙外交官Jorge Ritto(曾代表葡萄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討澳門回歸一事)、社會黨發言人兼國會議員Paulo Pedroso、案中孤兒院前助理院長Manuel Abrantes、律師Hugo Marçal、電視節目主持人 Carlos Cruz、醫生 João Ferreira Diniz及案中孤兒院前工作人員Carlos Silvino等共13名被告的Casa de Pia(慈善之家)孤兒院孌童案,預審法官Rui Teixeira 命令以視像會議(videoconferência)方式,錄取 32位被害人及證人作出的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但因為遭到辯護一方的百般阻撓而導致該措施多次被押後而未能如期進行,社會各界人士議論紛紛,同時亦激發起葡萄牙法律界對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的猛烈抨擊。因此,我們亦必須對該修改作出深入研究、分析、去蕪存菁作為借鑑,以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 另一方面,從上述葡萄牙部長議會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典修改法案中可以得出另一結論,就是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除了在證人於審判時未克出庭仍然可以保證審判聽證得以順利進行的主要功能外,還具有保護證人的功能,可見該制度在未來將會成為保護證人制度的磐石。例如澳門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 26 條,亦在保護證人方面準用“供未來備忘用的紀錄及聲明”,該條文規定收集聲明或證供的筆錄,以及訊問嫌犯的書面紀錄,當可能時應附同以磁帶或視聽錄製方法錄下的紀錄,並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91條第3款,關於機器速記或錄音錄像的規定。及倘有理由相信被害人、證人、輔助人、民事當事人或鑑定人因恐怕被報復而可能離境,或以任何方式表示不能在審判中作供,得按刑事訴訟法典第253條及第267條的規定,及為著在聽證中能宣讀諸如輔助人、民事當事人及證人的聲明筆錄,進行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的紀錄。 我們亦將放眼世界各國及地區的相關類似制度,尤其是對葡萄牙刑事訴訟制度影響深遠的德國、法國及意大利,當然亦包括英美法系國家諸如英國,美國及加拿大,以至鄰近澳門的日本、中國內地、台灣地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等沿用歐洲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的亞洲國家及地區,以便能藉此作一比較、借鏡。 文中相當部份為外國法律專家學者的意見及接受訪問時所述的說話,或報章與互聯網轉載的文章,筆者自慚外語水平有限,恐翻譯有誤,特將大部份原文一併轉載,以作比對。 最後,筆者亦冒昧作出嘗試,藉本文提出希望能改善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制度的改革文本,以供將來對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作出修改時的改革委員會作一參考,及提供一點個人意見。

Issue date

2005.

Author

鄭成昌

Faculty

Faculty of Law

Degree

LL.M.

Subject

Criminal procedure -- Macau

刑事訴訟法 -- 澳門

Supervisor

趙國強

陳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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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1/F Zone C
Library URL
99100043192970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