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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毛光海
Title
論澳台年滿十二未滿十六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Journal Name
澳門新視角
Pub. Info
2023年11月, 第33期, 第61-70頁
Link
https://www.myra.org.mo/wp-content/uploads/2023/11/澳門新視角第33期.pdf
Keyword
澳台未成年人;違法青少年;少年事件;責任能力;不可歸責;非司法介入; 司法制度
Abstract
綜觀澳台刑事不可歸責性規定及違法未成年人的教育監管法律的適用年齡,本 文集中討論澳台年滿十二歲未滿十六歲精神正常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 基本上澳台已踐行《兒童權利公約》的原則,例如設置專門法律制度、法院(庭)及 與違法行為相稱的多種措施。 澳台分別透過“警方警誡”和“接受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 為特定違法未成年人提供改過自新機會,以免其因過早面對司法程序而影響其成長,澳門 比台灣早實施超過十五年。 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的專業培訓方面,雖然台灣比澳門更具針對性,但澳門法官和檢 察院可要求社會重返部門或少年感化院撰寫違法青少年的社會報告。 關於少年偏差行為的規範,台灣比澳門更制度化。非台灣少年受轉介處分、保護處分、 緩刑或假釋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者,法院可裁定以驅逐出境代之,但澳門則沒有相關規定。 在台灣年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精神正常的違法未成年人有機會接受刑事處分,但澳門 只適用不屬刑事處分的教育監管措施。 筆者期望本文能成為澳台檢討相關司法制度和法制建設工作上的參考資料。 段落標題: 1. 引言 2. 澳門特區年滿十二歲未滿十六歲精神正常的違法未成人的司法制度 3. 台灣地區年滿十二歲未滿十六歲精神正常的違法未成人的司法制度 4. 比較澳門特區和台灣地區 4.1. 責任能力 4.2. 少年偏差行為的法定定義 4.3. 移送法院前的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非司法介入 4.4. 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的專業培訓 4.5. 驅逐違法未成年人出境 5. 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