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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 Author
- 李港都
- Title
- 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管轄
- Journal Name
- 澳門法學
- Pub. Info
- 2025年6月30日, 總第60期, 第2期, 第184-197頁
- Link
- https://fll.um.edu.mo/wp-content/uploads/2025/07/12.%E6%9D%8E%E6%B8%AF%E9%83%BD.pdf
- Keyword
- 國家安全;一國兩制;法律銜接;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中央刑事管轄權
- Abstract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為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構成,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確立的基本原則。這部法律以“決定+立法”的方式落地施行,其中關於中央管轄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相關規定,可概括為“一批准、兩提出、三情形、四種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55條為核心,中央刑事管轄權在“一國”框架下,構建了兩個不同法域間國家安全刑事法的銜接機制。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在實體法、程序法及組織法維度的銜接,呈現出層次性與聯動性。未来,中央需在實體法層面進一步明確內地法院審理涉港案件的法律適用原則,明晰妨害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執行公務行為的刑事管轄權劃分,並細化罰則的具體適用標準;在程序法層面,確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在內地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法律主體資格,強化各階段辯護權的制度保障;在組織法層面,健全內地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信息共享與協作機制,推進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的法治化建設。 段落標題: 1. 中央刑事管轄權的法理邏輯 1.1. 授權依據 1.1.1. 中央擁有全面管治權 1.1.2. 國家安全犯罪的管轄授權 1.2. 責任分配 1.2.1. 根本責任 1.2.2. 憲制責任 1.3. 基本原則 1.3.1. 統分結合 1.3.2. 協同聯動 2. 中央刑事管轄權的銜接困境 2.1. 實體法層面的銜接困境 2.1.1. 《香港國安法》的跨法域司法適用困境 2.1.2. 妨害公務行為的法律規制亟待明晰 2.1.3. 兩地罰則規定不同導致共同犯罪的最高刑適用差異 2.2. 程序法層面的銜接困境 2.2.1. 《刑事訴訟法》中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主體地位尚未明確 2.2.2. 中央管轄案件時香港居民辯護權規範亟需完善 2.3. 組織法層面的銜接困境 2.3.1. 信息共享與行動配合亟待完善 2.3.2. 情報系統法治化不足 3. 中央刑事管轄權的銜接建議 3.1. 實體法層面的完善 3.1.1. 內地法院依照《香港國安法》審判時不能參考香港判例 3.1.2. 明確妨害公務行為的管轄 3.1.3. 根據個案確定罰則的適用標準 3.2. 程序法層面的完善 3.2.1. 明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在內地《刑事訴訟法》中的主體地位 3.2.2. 進一步完善對訴訟階段辯護權的保障 3.3. 組織法層面的完善 3.3.1. 進一步加強信息共享與行動配合 3.3.2. 推進情報系統法治化 4.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