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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卡米拉·赫迪;馬克·萊姆利;吳尊傑
Title
論商業秘密之放棄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22年4月30日, 總第48期, 第1期, 第170-216頁
Keyword
商業秘密法;獨立經濟價值;合理努力;競爭優勢;職務上發明人
Abstract
根據傳統的理解,商業秘密只有在不再被保密後才會"權利消減”。相似於可口可樂的配方,將其秘密保存幾十年甚至幾個世紀,以便永遠保護它。然而,傳統的觀點顯然是錯的。公司可以通過不將其保密而獲得經濟價值,從而"放棄”其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可能僅僅因為信息已經過時而失去經濟價值。但是由於所有者的行為,也可能發生商業秘密被放棄之情形。通過銷售基於商業秘密的產品而從商業秘密中受益的公司,可以退出市場。它可以將產品從市場上帶走,並用較新的版本代替,或者它可能會發展出一個秘密,惟隨後選擇完全不進入市場。 儘管法院承認法定要求,即商業秘密必須從其秘密性中獲取"獨立的經濟價值”。惟其並未充分認識到該需求在設定商業秘密的終止日方面所起的作用,並且其缺乏明確的框架來評估信息是否在任何特定情況下,必然產生價值。 本文認為,法院應借鑒商標法之放棄原則。為了避免失去權利,商標所有者在一定時間內停止在商業中使用其商標之舉證責任,是證明他們有意在"可合理預期的將來”恢復使用該商標的負擔。商業秘密法可以從採用平行的放棄概念中受益。正確的理解是,商業秘密法已經包含了放棄。本文僅提供一種更清晰的方法來解釋以及應用有關獨立經濟價值之法定要求。 放棄商業秘密具有令人驚訝的含義。員工可能享有比通常認為更大的自由,得依據商業秘密法進行操作。一旦公司放棄了商業秘密,讓該有資格知道該秘密之人員(很可能是員工或獨立合同當事人)應能自行揭露或實施該秘密。商業秘密所有人可能不喜歡如此作為。但是,這對於創新政策卻是至關重要,基於其提供了他人已經放棄進入市場或公共領域之路的商業秘密。放棄商業秘密還可以幫助解決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即某一類的重要員工,例如職務上發明人。商業秘密的放棄為該類型員工提供出路,其僱主沒有運用他們的想法,以便他們帶到其他地方,使被放棄的商業秘密得以重生。 段落標題: 1. 概述 2.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