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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楊志航
Title
《個人信息保護法》賠償機制的不足與完善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22年4月30日, 總第48期, 第1期, 第65-79頁
Keyword
個人信息;懲罰性賠償;賠償基數;構成要件
Abstract
《個人信息保護法》所規定的賠償責任存在不足,應當引入懲罰性賠償條款,從而形成以補償性+懲罰性賠償爲主、以信用責任為補充的全面的個人信息損害賠償救濟制度。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正當性。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由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行爲要件、結果要件組成。有權提起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主體不限於權利受到侵犯的自然人,還包括檢察機構、社會組織和政府及其指定部門;主觀要件明確為"故意+重大過失”。個人信息侵權行爲必須具有法性。個人信息懲罰賠償的基數與倍數應當妥善確定。 段落標題: 1. 現行個人信息賠償機制不足以實現保護 1.1. 信用責任與補償責任無法滿足對侵權人懲罰的需求 1.2. 個人信息屬性是法律引入懲罰性賠償的邏輯起點 1.3. 涉個人信息案件的特點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提供了現實基礎 2. 個人信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證成 2.1.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契合了個人信息保護的需要 2.2. 個人信息懲罰性賠償是符合正義的體現 3. 個人信息懲罰性賠償的理論探索與司法試探 4. 個人信息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 4.1. 主體要件 4.2. 主觀要件 4.3. 行爲要件 4.4. 結果要件 5. 個人信息懲罰性怕賠償基數與倍數的確定 5.1. 個人信息懲罰性賠償基數的確定 5.2. 個人信息懲罰性賠償倍數的確定 6.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