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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汪超
Title
反蒙面法與表達自由的憲法邊界:蒙面的法律性質,比例原則與基本法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20年6月30日, 總第43期, 第2期, 第278-296頁
Keyword
反蒙面法;言論自由;清楚和迫切威脅;比例原則
Abstract
2020年4月9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做出 CACV 541/2019,CACV 542/2019 及CACV 583/2019號上訴判決,該來是有關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否違反基本法,以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讓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定的《禁止蒙面規例》是否違反基本法。從世界範圍來看,各國各地區的禁蒙 面法一般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通過一般法律(genenl laws)來做出一般禁止(general buns),另一種是刑事 反蒙面法(criminal anti-mask laws),即將禁止蒙面規範在刑法中,或是雖不規範在刑法中,卻要求蒙面者具 有除蒙面本身以外的其他犯罪意圖(intent to commit a crime separate from the masking itself)。上訴庭判決最重要的一點,是通過將非法集結((禁止蒙面規例》第3(1)(a))和未經批准的集結(第3(1)(b))這兩種情況和合法的公眾集會(第3(1)(c))和公眾遊行(第3(1)(d))這另外兩種的情況予以區分,事實上將《禁止面規例》 從一般禁止(general bans),變為了與其它犯罪意圖(即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的集結)相結合的刑事反蒙面法 (criminal anti-mask laws)。與此同時,蒙面是否構成一種受言論自由保護的表達性的行為是值得討論的。本文認為,《禁蒙面規例》所規範的蒙面行為,是對表達方式的限制,而非對表達內容的限制。蒙面這一行為並不構成表達性的行為(expressive conduct)。然而,即使我們假定蒙面構成表達性行為,《禁蒙面規例》所保 適的公共利益,依然具有足夠的重要性來限制這種表達。 本文根據高等法院原訟庭和上訴庭這兩個判決,尤其是原訟庭判決所討論的三個主要法律爭議問題,通過美國憲法的相關反蒙面法案例和加拿大憲法的比例原則來試圖分析蒙面的法律性質,表達自由的界限,以及比例原 則的適用。 段落標題: 1. 言論自由 2. 清楚和迫切威脅 3. 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