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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馬榮春
Title
罪狀的新界定與新分類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23年9月30日, 總第53期, 第3期, 第40-52頁
Keyword
犯罪事實;主觀罪狀;客觀罪狀;基本罪狀;加減罪狀
Abstract
當把"物件”、"方式”、"功能”及與相關概念的關係集於一身或"融爲一爐”,則可得罪狀的如下定義:罪狀是以宣示刑法的罪狀是以宣誓刑法的"禁令”或"命令”且同時限制裁判即構成刑法規範爲宗旨,通過犯罪構成要件予以"樣本化”或"類型化”即"抽象化”,從而構成罪名基礎的犯罪事實。當采用内容標準,則罪狀可分爲主觀罪狀和客觀罪狀。主觀罪狀與客觀罪狀之間不僅具有因果性,而且與犯罪主觀要件是犯罪構成的"核心要件”相對應,主觀罪狀與客觀罪狀之間不僅具有因果性,而且與犯罪主觀要件是犯罪構成的"核心要件”相對應,主觀罪狀呈現出"核心罪狀”的地位,客觀罪狀則是主觀罪狀的現實化,居於次要地位。當采用結構標準,罪狀可在形式結構和内容結構兩個層面分別細分爲單一性罪狀與選擇性罪狀、封閉性罪狀和開放性罪狀。當采用功能標準,則罪狀可分爲基本罪狀和加減罪狀,且基本罪狀和加減罪狀對應著犯罪事實的"規模層級”而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實質要求。但有名罪狀與無名罪狀、積極罪狀與消極罪狀等概念對應似乎沒有實質意義或違背罪狀的分類邏輯。從內容分類到結構分類到功能分類再到廣狹義分類,罪狀的分類展現了”由內而外"的行進路徑。 段落標題: 1. 罪狀的新定義及其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1.1. 罪狀的新定義 1.2. 罪狀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2. 罪狀的內容分類 2.1. 主觀罪狀與客觀罪狀的各自交代 2.2. 主觀罪狀與客觀罪狀的關係歸結 3. 罪狀的結構分析 3.1. 罪狀的形式結構分類 3.2. 罪狀的內容結構分類 4. 罪狀的功能分類 4.1. 基本罪狀 4.2. 加減罪狀 4.3. 罪狀功能分類的歸結 5. 罪狀的廣狹義分類 5.1. 狹義罪狀 5.2. 廣義罪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