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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莊瑞銀
Title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條例的制定主體與立法模式選擇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22年12月30日, 總第50期, 第3期, 第143-154頁
Keyword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合作區條例》;制定主體;全面立法權;專門立法
Abstract
制定《合作區條例》是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重大課題的關鍵,但《總體方案》未明確該條例的制定主體及立法模式。《合作區條例》事關粵澳雙方,具有引領合作區建設發展、及時貫徹落實《總體方案》各個階段發展目標的重要作用。其製定主體不僅須具備全面立法權,以貫徹強化對民商事審判制度建設等要求,實現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相關目標,同時應具備綜合性立法能力,及時實現各階段發展目標的歷史重任。從法律規範和立法實踐考察,並結合實地調研,本文認為,具有全面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優的製定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宜採取專門立法的模式,立足合作區實際,制定《合作區條例》,對合作區進行充分授權。 段落標題: 1. 問題的提出 2. "條例”未限定《合作區條例》制定主體的範圍 3. 《合作區條例》制定主體須兼具全面的立法權和綜合性立法能力 4.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制定《合作區條例》的最優主體 4.1.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優的立法主體 4.2. 其他立法主體僅享有有限的立法能力 5. 宜採用專門立法的模式製定《合作區條例》 6. 結語 附表: 1. 數據來源:筆者根據全國人大常委公報、中國人大綱的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