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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阿爾貝托.貝爾納貝著;李文軍譯
Title
兒童虐待強制報告和保密義務的衝突與協調——以印第安那州的相關規定為例
Journal Name
澳門法學
Pub. Info
2019年10月30日, 總第41期, 第3期, 第529-541頁
Keyword
兒童虐待;強制報告;保密義務;《強制報告法》;《職業行為規則》;《意見》
Abstract
印第安納州律師協會法律倫理委員會2015年第2號《意見》規定,在沒有得到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律師不得披露在代理委託人期間獲知涉嫌虐待兒童的資訊,除非律師認為披露這些資訊是必要的,以防止極有可能的死亡或重大的身體傷害。但這一結論忽視了《職業行為規則》的條文規定,沒有考慮到解釋印第安納州《強制報告法、律師與委託人特免權規則、《職業行為規則》相關規定可能出現的情況。法律倫理委員會應撤回《意見》並重新考慮採取其他方法,以取得比現行法律更令人滿意的結果。雖然律師沒有法定披露義務會消除為受虐待兒童提供幫助所需的可能資訊來源,但在律師與委託人關係中對可披露資訊保密是更好的政策選擇。由於保密對維護律師與委託人關係有重要的法律和社會價值,所以律師沒有義務披露保密資訊。然而,根據印第安那州現有的法律規定,《意見》中問題的答案是律師必須遵守《強制報告法》的強制披露義務。儘管這不是理想的結果,應該對法律作出修改,但在作出修改之前,鑒於印第安那州的《強制報告法》已作出規定,律師遵循法律規定的披露義務是正確的選擇。 段落標題: 1. 引言 2. 兒童虐待與報告義務 3. 印第安那州律師協會法律倫理委員會2015年第2號《意見》 4. 印第安那州《強制報告法》與《職業行為規則》的相互作用 5. 法律倫理委員會《意見》的可能結果 6.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