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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 Author
- 鄧達榮
- Title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的判給及相關行為
- Journal Name
- 澳門研究
- Pub. Info
- 2022年8月, 總第103期, 第2期, 第72-83頁
- Link
- https://www.macaudata.mo/showbook?bno=j360103
- Keyword
- 政府採購;公共採購;判給實體;判給;許可開支;採購合同;澳門
- Abstract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程序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當中涉及一些決定性行為必須通過具有相關權限的實體審理才能繼續進行嗣後步驟,尤其是關鍵的判給及相關行為,採購實體才能與獲判給人訂立採購合同。然而,現行兩部政府採購的程序法所規定判給及相關行為的具權限實體不完全相同,且在實務上採購實體的人員又會把相關行為呈交予本身具權限、獲授權或獲轉授權的實體審理;另一方面,現行法律沒有規限判給的形式而給予採購實體以自由裁量的方式決定"整體判給"或容許"部分判給",從而由一個或多個獲判給人給付採購項目,引致許可一個總開支或多個個別開支,以及訂立一份或多份採購合同的情況。可是,現正進行政府採購法的改革而提出的法案規定在一個採購程序中只能選擇一份投標書而作出判給,此種情況無疑會對實務工作造成影響。對有關行為和情況逐一剖析,可使採購人員瞭解法律規定並依法執行採購工作。 段落標題: 1. 現行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的判給及相關行為 1.1. 判給的意思 1.2. 整體判給和部分判給的區別 1.3. 具判給權的實體 1.3.1. 取得財貨及服務招標程序的判給實體之權限 1.3.2. 公共工程承攬的定作人之權限 1.3.2.1. 定作人具有的法定權限 1.3.2.2. 定作人在實務上所實施的權限 1.4. 判給及相關行為的審理 1.4.1. 判給及相關行為的建議書 1.4.1.1. 在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審理判給及相關行為 1.4.1.2. 在以私文書證明合同效力的情況下審理判給及相關行為 1.4.2. 判給、許可開支和訂立合同的關係 1.4.2.1. 整體判給的執行方法 1.4.2.2. 部分判給的執行方法 2. 新的《公共採購法》法案訂定定判給及相關行為 2.1. 判給的法定意思 2.2. 判給和相關行為的權限 附表: 1. 現行政府採購的招標程序法中之對應判給及相關行為的各個法定具權限實體 2. 新《公共採購法》法案規定的公開招標程序中對應判給及相關行為的各個法定具權限實體 附圖: 1. 招標程序中由評審投標書起至簽訂書面合同為止過程中的主要步驟 2. 招標程序中由評審投標書起至判給為止過程中的主要步驟 3. 整體判給的許可開支和訂立合同的關係 4. 部分判給的許可開支和訂立合同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