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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Amorim, João Pacheco de
Title
澳門法律體系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制度
Journal Name
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
Pub. Info
2019年, 第45期, 第62-75頁
Keyword
一般公共合同;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共批給合同;程序種類;判給標準;贖回;因公共利益而解除;合同地位的讓與;轉批給
Abstract
本文所探討的題目,對澳門尤為重要。畢竟,整個地區的經濟都主要建基於這個地區性幸運博彩經濟活動之上。自2006年起,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博彩業毛收入更超越了拉斯維加斯,登上世界首位。 加上,目前“三大批給”的20年期將至,澳博(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給期限將於2020年屆滿,永利渡假村及銀河娛樂場的期限則於2022年屆滿。若然在餘下的時間未有按照特區9月24日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3條第3款規定例外——延期至最多五年,屆時將會重新競投,選出新一批承批公司。 幸運博彩的經營,自古就是國家專屬的領域,而這種公權保留不同 於一般其他公權保留業務,並不涉及任何基本公共服務。這種公權保留的主要目的是,在不完全禁止博彩活動的情況下,將其從市場收回,歸國家經營(或透過承批公司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消費者,透過減少“賭博機會”並實行最基本的監管,減低金錢賭博所衍生的“道德”風險。 然而需指出的是,由於幸運博彩是澳門特區的經濟支柱,所以幸通博彩業保留予特區乃另有依據:這種法定公權壟斷,是特區經濟的戰略領域及關鍵之一,這一點對於澳門的幸運博彩法律制度可能會有一定的影響力。 最後要指出的是,雖然整個博彩批給制度都有其研究價值,但考慮到新的競投程序即將展開,故現階段探討批給合同前的競投制度則更具價值。 基於篇幅所限,筆者將主要針對第16/2001號法律第8條至第16條,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有關選出(目前最多的)三間承批公司(第7條第2款)的合同前程序規定展開論述。 在進入相關法律制度之前,首先有必要對幸運博彩的規管活動作一些概括性的前提考量。 段落標題: 1. 前提考量概要 2. 一般公共合同及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制度的法源 3. 批給程序的相關機關 4. 批給程序的組成 5. 程序種類 6. 接納競投的要件 7. 判給標準 8. 競投程序的進行及更改:程序資料的更改和磋商 9. 判給實體對競投程序或合同執行過程中所作損害行為的責任 10.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合同在執行層面上的幾個重點 10.1. 關於贖回及因公共利益而解除之重疊機制 10.2. 合同地位的讓與及轉批給 10.3. 因使用特區財產而須作之回報及合同終止後歸屬特區財產之制度 11. 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合同之合同前司法訴訟制度:論判給行為前的所有行為不得司法上訴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