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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吳海燕
Title
仲裁員的質素-獨立性和公正性-以確保對仲裁制度的信任:葡萄牙與澳門法律體系的比較分析
Journal Name
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
Pub. Info
2018年, 第44期, 第117-166頁
Keyword
仲裁員的質素;獨立性;公正性
Abstract
仲裁是在國家法律秩序内一種獨立的法律秩序,目的是維護其獨立性和自主性,而仲裁的成功正是取決於對仲裁制度的信任,且仲裁員的良好質量會向當事人和公衆提供對仲裁機構的信心。本論文會分析仲裁員之基本要件——獨立性和公正性。為此,葡萄牙法律規定了一些義務和責任,例如披露義務或仲裁員之責任。一般而言,仲裁員非為專業人員,當事人相信仲裁員具解決案件的能力或資格時,其會由當事人選定。仲裁員有必要對仲裁有基本的瞭解和實際意識,以避免仲裁庭因由不公正或不獨立的仲裁員組成,而不符合規則設立,使得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決無效。考慮到仲裁員的作用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性,仲裁員似乎須具備起碼的能力或資格,正如調節程序中對調解員所要求的一樣。因此,我們會探討仲裁員專業化的可能性,將視其為第二法官去適當行使其職能額審判權,並制定一般道德守則,尤其為臨時仲裁,旨在為規範仲裁員在仲裁程序中的行為和表現。 本論文會概述仲裁起源和仲裁員地位的歷史簡介,試圖表明對仲裁員獨立性和公正性之保障,以對仲裁員的未來發展和其積極作用有所看法。另一方面,會分析澳門法律制度中的仲裁,通過比較葡萄牙(歐洲——西方國家)與澳門(亞洲——東方國家)法律制度的異同來進行研究室很有意義的——通過比較兩種制度,從中分享其經驗或仲裁制度實踐的狀況。 段落標題: 1. 序言 2. 葡萄牙仲裁和仲裁員地位發展之歷史簡介 3. 仲裁法律制度-仲裁 3.1. 仲裁機制的好處 3.2. 概念 3.2.1. 葡萄牙仲裁之法律制度 3.2.1.1. 機構仲裁 3.2.1.1.1. 獲認可之仲裁員 3.2.1.2. 臨時仲裁(非機構仲裁) 3.2.2. 澳門仲裁法律制度 3.2.2.1. 仲裁制度之歷史簡介 3.2.2.2. 内部仲裁 3.2.2.2.1. 機關仲裁 3.2.2.2.2. 臨時仲裁 3.2.2.3. 國際/涉外仲裁(僅限商事領域) 3.3. 仲裁協議 3.3.1. 仲裁協議的法律性質 3.4. 仲裁員合同 3.4.1. 法律關係的性質 3.5. 仲裁員地位 4. 仲裁員質素(英語為arbitrator/法語為arbitre/義大利語為arbitro/德語為Schiedsrichter) 4.1. 仲裁員之基本質素——仲裁員道德/操守 4.1.1. 獨立性 4.1.2. 公正性 4.1.3. 當事人之仲裁員 5. 仲裁員之質素保障(獨立性和公正性——基本要求),以確保對仲裁之信任 5.1. 核查公正性及獨立性欠缺之標準 5.2. 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通訊 5.3. 仲裁員之報酬 5.4. 披露之義務及拒卻之權利 5.4.1. 關於對仲裁員獨立性和公正性之合理懷疑 6. 豁免原則及仲裁員因缺乏質素/不履行而可能承擔之責任——民事/刑事/紀律 7. 澳門仲裁法中仲裁庭之組成和仲裁員之地位 7.1. 澳門仲裁法中仲裁員獨立性和公正性之保障 8. 中國仲裁之法律制度 9. 確保仲裁員獨立性和公正性之結構性問題 9.1. 調解及調解員之作用 9.2. 仲裁員具備起碼資格要求之可能性(臨時仲裁中仲裁員之註冊/總名單?)——專業質素 9.3. 澳門仲裁制度發展前景 10. 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