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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朱琳琳
Title
私文書的執行力
Journal Name
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
Pub. Info
2016年, 第40期, 第256-264頁
Keyword
執行力;私文書;執行名義
Abstract
在澳門現行法制下,債務人不履行應為給付時,在訴訟法方面債權人如有執行名義可直接提起執行之訴而無須先提起宣告之訴,這樣無疑可使債權人被侵犯的權利更快得到滿足,加強對債權人的保障,並節省司法資源。執行名義是提起執行之訴不可或缺的文件,如執行之訴的聲請書未附同執行名義,法官應初端駁回聲請或作出補正批示。執行名義由法律規定,現行《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以窮盡的式列舉了可作為執行依據的文件,其中最具爭議的,就是大大放寬了私文書的執行力。是否賦予具備一定要件的任何私文書執行力,而不在私文書的種類方面作出限定,一直存在爭議,本地的立法者選擇不在私文書的種類方面作出限定,而僅定出了一般要件:設定或確認可確定之債的任何經債務人簽名的私文書。那一種做法較好?像現行《民事訴訟法典》般賦予設定或確認可確定之債的任何經債務人簽名的私文書執行力,還是像2013年《葡國民事訴訟法典》般僅賦予某種類的私文書執行力?有待驗證。 段落標題: 1. 概述 2. 確定、可要求履行及可確切定出的債 3. 私文書的執行力 4. 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