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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李飛;張志坡
Title
絕對商行為引論:以日本的立法與學說為例
Journal Name
澳門理工學報
Pub. Info
2011年9月, 總第43期, 第14卷第3期, 第132-143頁
Keyword
絕對商行為;客觀性;營利性;投機;商業證卷
Abstract
摘要 : 商行為是商法概念體系的基石之一,而絕對商行為又是最典型的商行為,其具有絕對性、客觀性、法定性和列舉性的特點。絕對商行為營利性突出,構成商人概念的基礎,屬於基本商行為。日本《商法典》第501條列舉了四種絕對商行為,這有利於商法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明確適用,但交易所內的交易與絕對商行為的理論並非完全一致,有關票據或商業證劵的行為亦不具備營利性特徵,其被納入商行為是基於沿革和傳統,以及其金融性之本質的考慮。絕對商行為規定的妥當性受到企業法說的挑戰,但企業法說亦無法解釋現實生活中的大量商事交易,即便採納企業法說,仍有界定﹑區分商行為的必要。此外,折衷主義的商行為規制模式存在諸多優點,因此,在立法論上,可考慮在將來中國內地《商事通則》的立法中予以借鑒。 段落標題: 1. 絕對商行為的採行:以商事立法模式為契機 2. 絕對商行為的含義:從四個特性展開說明 2.1. 絕對性 2.2. 客觀性 2.3. 法定性 2.4. 列舉性 3. 絕對商行為在商行為體系中的位置:以商行為的分類方式為例 4. 絕對商行為的類型:對四類商行為的解釋 4.1. 投機買入 4.1.1. 指債權行為而非物權行為,要求有償性 4.1.2. 標的物是動產、不動產和有價證劵 4.1.3. 必須含有營利的意思 4.2. 投機賣出 4.3. 交易所內的交易 4.4. 有關票據或其他商業證劵的行為 5. 絕對商行為尚存的問題點:新的學理解釋路徑 6. 對內地商事立法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