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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賴建國
Title
大廈管理機關創設之法改視角
Journal Name
澳門研究
Pub. Info
2006年6月, 第34期, 第44-57頁
Link
http://library.umac.mo/ebooks/b10271338q.pdf
Abstract
段落標題: 1. 前言 2. 創設管理機關的現實性和迫切性 2.1. 本文的分層樓宇暨適用法律 2.2. 分層住宅樓宇的管理機關 2.2.1. 管理機關的創辦途徑 2.2.1.1. 小業主主動創立 2.2.1.2. “大業主”依法促成 2.2.2. 糾紛是創立管理機關的主要原因 2.2.3. 管理機關不等同物業管理公司 2.2.3.1. 物業管理的起源 2.2.3.2. 本澳的物業管理模式 2.2.3.3. 管理機關不等同物業管理公司 2.2.3.4. 管理機關成員不能有一個外人 2.2.3.5. 管理機關並非可有可無 2.3. 與管理機關創立尤關的案例 3. 管理機關的各項創設程序 3.1. 會前籌備 3.1.1. 籌備會議考慮事項 3.1.2. 略論議程內容 3.1.3. 落實創會會議決定 3.1.3.1. 取得各業主姓名和份額資料 3.1.3.2. 確定會議場所 3.2. 召集程序 3.2.1. 必須注意這提前召集 3.2.2. 召集方式 3.2.2.1. 上門簽收 3.2.2.2. 再寄掛號信 3.2.2.3. 貼通告 3.2.3. 召集難與法改反思 3.2.3.1. 新樓業主多難召集 3.2.3.2. 即使有法官強制令亦難召集 3.3. 會場程序 3.3.1. 確認出席者資格 3.3.1.1. 簽到枱檯擺放與會場簽到 3.3.1.2. 業主資料核對 3.3.2. 第二次會議問題 3.3.2.1. 會議時間到了,會議是否馬上開始? 3.3.2.2. 會議正式開始,選出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3.3.3. 作出投票與核票 3.3.4. 倘有的表決結果 3.3.5. 宣讀、簽署會議錄 3.4. 會後之會議錄張貼和補充通知 4. 其他法改問題 4.1. 法改的需要和時機 4.1.1. 法改的需要 4.1.2. 法改是時候開始 4.2. 如何改 4.2.1. 對《民法典》管理機關創立部分的相關思考 4.2.1.1. 新法對現存管理機關合法身份的追溯效力 4.2.1.2. 清楚界定歸責條款的必要性 4.2.1.3. 立法層面促使管理權移交 4.2.1.4. 設立針對少數額業主的救濟條款 4.2.1.5. 分割相連樓宇群,解決召集難決議難問題 4.2.1.6. 應急回應機制之不容回避 4.2.2. 修改配套法例 4.2.3. 設立適當的政府監管乃至主動檢控機制 4.2.4. 專設仲裁機制的需要 5.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