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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 Author
- 蔡佩芬
- Title
- 兒童權利公約中免於武力紛爭之研究:兒童權利公約第38條
- Journal Name
- 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
- Pub. Info
- 2015年, 第38期, 第37-60頁
- Keyword
- 武力紛爭;兒童權利公約;戰鬥;童兵;童子軍;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國際人道;人權;戰鬥;日內瓦公約
- Abstract
- 摘要 :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 CRC, 1989)中關於兒童處於武力紛爭中必須獲得之保障內容重點,可分為以下三點,而凡簽約國在發生武力紛爭時,應該尊重適用於本國有關國際人道法之規定,並應保證確實會尊重這些規定: 1.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保證15歲以下之兒童不會直接參加戰鬥行為。 2. 簽約國應禁止徵召15歲至未滿18歲兒童入伍,簽約國在徵召15歲至未滿18歲兒童入伍時,應盡量讓年紀較大者優先入伍。 3. 簽約國應遵照國際人道法之規定,有義務保護非戰鬥人員,並採取一切可行之措施,保護和照顧受武力紛爭影響之兒童。《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 2000)開宗明義於之第1條及第2條規定未滿18歲之兒童不得被強制招募進入武裝部隊,亦不得直接參與敵對衝突。 台灣台灣非聯合國會員,沒有批不批准公約的問題,但仍可自發性將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的方式,讓公約的內容在國內施行。1995年外交部正式向國際社會宣示尊重公約之精神與原則,2014(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公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RC施行法),2014(民國103)年11月20日起施行,使我國兒少權益保障與國際接軌。 台灣目前並無類似《兒童權利公約》第38條之規定,建議未來可修法增訂兒童權利基本法以保障之。 段落標題: 1. 兒童權利公約制定簡介 2. 童兵介紹 2.1. 童兵歷史 2.2. 童兵的形成原因 2.3. 保護童兵的重要性 3. 兒童免於戰士權之國際公約 3.1. 兒童權利公約第38條 3.2. 2000年《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務議定書》 3.3. 《海牙公約》 3.4. 《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的巴黎原則》(Paris Principles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2007) 3.5. 國際人道主義法明確禁止徵召和使用15歲以下的兒童兵 3.6. 國際人權法 3.7.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3.8. 國際勞工組織《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第138號 第182號公約 4. 兒童權利公約在各國的適用與發展 5. 本公約在臺灣實踐之情形 5.1. 憲法: 5.2. 兵役法: 5.3.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5.4. 對於兒童有照顧保護、間接非直接與本條公約相關之法規: 5.5. 除法規之外的函令解釋 6. 結論(修正之方向) 附件: 1. 2015年之委員與其任期 2. 《兒童權利公約》各項權利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