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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Trigo, Manuel (尹思哲)
Title
取得財產分享制:你們是否都接受這個婚姻財產制?
Journal Name
澳門大學法律學院學報
Pub. Info
2015年6月, 第36期, 第73-86頁
Keyword
婚姻;配偶;後補財產制度;分別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財產分享制;分割;因取得財產分享制所生的債權犧牲的配偶一方;夫妻互助性
Abstract
摘要 : 《澳門民法典》規定了取得財產分享制作為婚姻的法定候補財產制度。該財產制往往因結婚人選擇分產、一般共產或取得共產等約定制度而遭排除適用。面對這些已在其他文章分析過的數據,本文將探討該立法決定的理由,並以立法歷史元素為起點,試論立法者所指出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確切需要修改當時的候補財產制度。 本文的結論是,立法者似乎的確可以在無須更改候補財產制的情況下,單憑修改夫妻財產管理權、處分權及債務責任等主要財產制度,便能基本達到“加強配偶在管理財產利益上的自由度及靈活性,以及提高法律交易的效率及安全性”的目標。 基於該等理由,並考慮到取得財產分享制往往不被採納的情況,似乎當初的立法理由未能得到確認,而其作為一種分產制度亦未能夠延續之前取得共同財產候補制度在促進夫妻互助性上的宗旨。 因此,一個有意義去研究及印證的重要課題是,取得財產分享制並非首選的制度,亦非為實現主流立法目的所必須採取的制度,而另一方面共產制才是更好的首選制度,除了是大部分人所選取的制度外,更是體現共同生活以及夫妻及家庭互助性的標準理想模式。 段落標題: 1. 引言 2. 立法者選擇取得財產分享制的原因 3. 夫妻關係終止後對犧牲較大的一方提供救助的意義及相關問題 4. 婚姻財產效力制度改革的立法政策目的與是否有需要更改候補制度 4.1. 保障財產自由流動的利益 4.2. 夫妻互助性的利益 5. 取得財產分享制是否合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