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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陳波
Title
“以事實爲根據”還是“以證據爲根據”? : 科學研究和司法審判中的哲學考量
Journal Name
南國學術
Pub. Info
2017年1月, 第7卷第1期, 第22-38頁
Keyword
事實;命題;符合;證據;科學研究;司法審判
Abstract
摘要 : “事實”概念在語義學、本體論、認識論、科學哲學、法哲學以及司法實踐中都起着關鍵性作用:“事實”被用來說明、刻畫或定義語句、命題、判斷、思想、信念或理論的“真”或“假”;在科學研究中,“事實”被作爲出發點、過程中的校正器和最終的檢驗點;在證明和反駁過程中,“事實”常常被作爲重要論據支持所要論證的結論;在法律訴訟中,經過法庭辯論而認定的“事實”被用作裁判相關案件的“證據”。若把“事實”看作純客觀的因而是一個本體論概念,則會遭遇一系列嚴重的理論困境:例如,該如何去定義和說明“事實”概念?事實能否個體化?如何個體化?一個“事實”的邊界在裏?“事實”有特殊與普遍、正與負、真與假之分嗎?命題如何“符合”事實?究竟是“事實”概念先於“命題”概念,還是“命題”概念先於“事實”概念?誰依賴誰?誰說明誰?如此等等。相反,應該承認“事實”帶有主觀性因而是一個認識論概念:“事實”是認知主體帶着待定的意圖和目標,利用特定的認知手段,對外部世界中的狀況和事情所做的有意識的剪裁、提取和搜集,因而是主觀性和客觀性的混合物。用一種更形象的說法。“事實”是認知主體從世界的母體上一片片“撕扯”下來的;認知主體最後撕扯下一些什麽,取決於他們“想”撕扯什麽、“能”撕扯什麽,以及“怎麼”撕扯。撕扯下來的“事實”甚至會以多種方式撒謊,從而扭曲本體論意義上的客觀真相。如此理解的“事實”在科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作爲“證據”起作用,奠基於此種“證據”概念的科學研究和司法實踐都很難保證不出錯,故兩者都建立了一整套“事前防錯”和“事後糾錯”的程序和機制。司法審判具有很多不同於科學研究的特點,應更多地追求“程序正義”,通過它去確保“實質正義”,其指導原則最好也從原來的“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改爲“以證據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 段落標題: 1. 爲什麽需要“事實”概念? 2. “事實”的本體論概念及其困境 3. “事實”的認識論概念及其證據作用 4. 法律證據:經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 5. 結論及可能遭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