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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 Author
- 莫世健
- Title
- 琉球法律地位再思考
- Journal Name
- 澳門法學
- Pub. Info
- 2013年10月, 第9期, 第1-15頁
- Keyword
- 琉球群島;《舊金山和約》;托管地;分離的領土
- Abstract
- 摘要 : 琉球群島(亦稱沖繩)位於中國東海東緣,中國和日本之間,由大小473個島嶼組成,總面積約4800余平方公里。史料記載,琉球在歷史上曾經是中國的藩屬國,在19世紀後期由日本武力佔領。1943年的《開羅宣言》,1945年的《波斯特公告》和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建立了二戰後國際秩序。按照這些國際法文件,琉球是日本通過武力竊取的領土,必須與日本分離。《舊金山和約》第3條以將琉球變為聯合國托管地為目的將琉球置於美國臨時管理之下,同時日本承諾無條件接受美國將來提出的任何托管方案。這樣琉球和日本不再有任何關係。所謂剩餘主權之說在《舊金山和約》中沒有任何體現。但是美國從未按照《舊金山和約》約定提出托管方案。琉球頁因此從未正式納入聯合國托管體系。美國的不作為是對其條約義務的違反。而其後將琉球歸還給日本管理更是對《舊金山和約》的踐踏。美國將琉球交給日本是一種國際政治行為,缺乏法理依據。因此,日本也不能因為所謂歸還就獲得對琉球的主權。根據《聯合國憲章》關於托管的規定和《舊金山和約》原則,琉球的前途只能由琉球人民自己決定。 段落標題: 1. 緒論 2. 琉球獨立國家地位的喪失 3. 二戰後新秩序下琉球的法律地位 3.1. 《開羅宣言》和《波斯坦公告》剝奪日本對琉球的權利 3.2. 《舊金山和約》否認日本對琉球的權利 3.3. 托管制度證明日本對琉球沒有權利 4. 美國將琉球交付日本管理的法律意義 5.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