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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曹興龍
Title
美國著作權法對實用物品的歧視性對待
Journal Name
澳門科技大學學報
Pub. Info
2008年12月30日, 第2卷第2期, 第85-94頁
Keyword
作品;實用;表達形式;思想;著作權;藝術;功能
Abstract
摘要 : 本研究圍繞實用物品設計的“表達形式”問題對美國著作權法上的典型判例和重要立法資料進行了梳理和分析。通過實證研究和比較分析,得出的主要研究結論包括:在實用物品中,必須進行“藝術:功能二分法”,識別出那些能在物理上或觀念上獨立于功能而存在的具美感的藝術因素,它們被認為是“表達形式”可得到著作權保護。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發現該二分法有別于適用于一般作品的“思想-表達二分法”。後者采用“減法”原則,先找出作品“思想”,將其剔除後剩餘部分就一概認定為“表達形式”;而前者則是直接去找實用物品中不具備功能特徵的美感元素。從著作權法的歷史來看,這種差異的出現應該是源于某種立法誤會,它造成了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岐視;從源頭上看,兩種二分法本應是同一標準。人們試圖通過立法逐漸消除這歧視,但如果在觀念上對實用物品的成見不能得到糾正的話,立法上的理論困境還將是難以徹底解脫的。產生歧視的深層次原因在于人們對作品“思想”和“表達形式”概念的模糊。 段落標題: 1. 引言 2. “藝術:功能二分法”的有關理論 3. “藝術:功能二分法”對實用物品的歧視性後果 4. “藝術:功能二分法”歧視實用物品的成因及對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