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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u Periodical Index (澳門期刊論文索引)

Author
劉憲權
Title
交易型受賄犯罪的司法認定
Journal Name
法學論叢
Pub. Info
2009年8月, 第11期, 第1-14頁
Abstract
摘要 : 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具有''雙重交易''性質,但其本質特徵仍然是權錢交易,符合受賄罪的基本構成。交易型受賄犯罪中的''交易行為''與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相比,具有實質的違法性、物件價值上的不對等性等特徵。交易型受賄犯罪中商品價格的判斷標準應以市場價格為基本判斷標準,而在判斷''明顯低於''和''明顯高於''市場價格時須結合相對比例與絕對數額兩個標準綜合考察。在認定優惠價格購買商品不算受賄時須堅持三個條件,一是優惠價格的預先設定性;二是優惠價格的不特定性或者相對特定性;三是優惠價格的有因性。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主動提出或者應允以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等方式,與請托人進行房屋、汽車等大宗商品交易,從中獲取請托人財物的情況時有發生。理論上一般將這類行為稱之為交易型受賄。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條明確就交易型受賄犯罪進行了規定。具體內容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 由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案件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司法實踐中在認定這類犯罪時存在較大爭議,迫切需要我們就此問題進入深入研究並細化相關操作標準。因此,筆者擬結合《意見》的相關規定就交易型受賄犯罪在司法認定中的一些疑難問題進行分析。 段落標題: 1. 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性質界定 2. 交易型受賄犯罪的特徵 3. 交易型受賄犯罪的判斷標準 3.1. 交易型受賄犯罪的價格判斷標準 3.2. ''明顯''的具體判斷標準 4. 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與交易型受賄犯罪的界限